2.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安全生产立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1.《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7.《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安全生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3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国家所有的安全生产立法,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紧密围绕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基本人权保护而进行。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之间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上位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罗)法律——安全生产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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