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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要求
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培训和资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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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要求 |
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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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和资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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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使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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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安全生产保障: “三同时”;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应当做好维护、保养、检测的记录; 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人使用;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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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 (见上题) |
(见上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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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和危险作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处以一定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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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与出租: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承包、承租时,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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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作业: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各方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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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或减轻事故责任: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 |
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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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件的具备: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予以关闭;并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4种规定(①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③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④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82)
(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9种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违法行为(①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②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⑥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⑦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⑧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3)
(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6)
(4)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86)
(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协议无效,并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89)
(6)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93)
(7)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条件:
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包括: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管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历,并已取得安全评价人员的注册资格;具有10人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高级技术职称、从事5年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安全评价人员;聘有与申报业务相关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能够独立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文件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申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有能够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
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
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如果违反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撤消资格、构成犯罪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介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消其相应的资格。
▲6、民事赔偿责任强制执行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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