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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规范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以下行为:
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4)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遵守的规定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遵守的规定
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资质认定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2)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要求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装卸作业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禁止邮寄危险化学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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