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
1、海关船舶吨税征收部门应按照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船舶吨税税率表”中的税率征收。其中优惠税率依据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发布的“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名单”审定。
2、由海关船舶吨税征收部门开出海关代征船舶吨税缴款书(一式六联),其中第一联作船务代理单位的缴款凭证,第二联由船务代理单位交给海关后领取船舶吨税执照,海关船舶吨税征收部门把此联留作凭证,交给总关财务处,第三、四联由船务代理单位缴款时交给开户银行,第五联由银行转交给交通部,第六联由海关船舶吨税征收部门留作存根。
3、由船务代理单位持所需五联单到开户银行缴款。
4、海关船舶吨税征收部门凭纳税人返回的盖有银行签章的海关代征船舶吨税缴款书第二联,发放船舶吨税执照,验明放行。
二、核销
1、海关船舶吨税征收部门在开出“海关代征船舶吨税缴款书”的同时,应将缴款书所列内容(详见附件)录入《海关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中财务存根录入项。
2、海关船舶吨税征收部门应将船务代理单位(公司)返回的盖有银行印鉴的“海关代征船舶吨税缴款书”第二联(凭证)集中收存,并于每月29日前将本月所收存的“海关代征船舶吨税缴款书” 第二联(凭证)集中送至总关财务部门。
3、海关财务部门凭船舶吨税征收部门转来的“海关代征船舶吨税缴款书”第二联(凭证)上机核销记帐。
三、对帐
1、海关财务部门根据核销情况,及时打印出“海关代征船舶吨税未入库清表”,并填写“海关代征船舶吨税未入库联系单”,通知船舶吨税征收部门。
2、海关船舶吨税征收部门接到财务部门发出的“海关代征船舶吨税未入库联系单”后,应于10日内将催缴情况反馈给财务部门。
四、本规程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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