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提高海关工作效率,准确实行进出口商品归类,有效地提高海关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速货物通关,方便合法进出口,根据海关总署署法(2000)8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预归类决定所确定的商品归类编码为决定作出时中国海关有效使用的进出口商品十位数编码。
第四条、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大连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申请的提出
第五条、预归类申请人应是在大连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大连市辖区内的预归类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大连海关商贸处(筹),营口、鲅鱼圈、鞍山、丹东、大东港等地的预归类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当地海关,营口海关、鲅鱼圈海关、鞍山海关、丹东海关、大东港海关应于接收申请后的三天内将申请材料原件送交总关商贸处(筹),并由商贸处(筹)按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在大连关区内的预归类申请,应凭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同一种商品未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的证明提出申请。
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第七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二)申请预归类商品的中英文名称(其他名称);
(三)申请预归类商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商品的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分、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四)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申请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报情况的资料,如: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平面图等,必要时应提供商品样品。申请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和海关各执一份。《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
章,所提供资料与申请书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向海关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资料。如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预归类决定书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对归类决定持有异议,可向大连海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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