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海关对免税店及免税物品的监管,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0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署监[1999]387号)及“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2000]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免税店的注册备案
第二条:大连海关监管处负责对大连关区内免税店及免税业务的职能管理。负责各类免税店的注册备案、免税品进货计划的审批、免税店的年审。负责免税店营业场所、监管仓库变更地址和面积的审批。负责修订大连海关免税店及免税物品监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各免税店所在地海关负责办理免税店货物的报关、调拨申请的审批、免税品转关审批、监管免税品入出库、销售及核销等实际监管业务,
第四条:免税店的经营资格、经营对象及经营品种需经海关总署批准,大连海关监管处会同免税店所在地海关协助总署对其营业场所及监管(或保税)仓库的设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大连关区经海关总署批准的各免税店应持下列单证到大连海关监管处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1、海关总署批准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经营烟酒的口岸免税店还需加持烟酒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第六条:大连海关监管处核对上述单证的正本后,将正本返还免税店,留存复印件,编号归档。
第三章 进货计划的审批
第七条:免税品经营总公司应对本系统内各免税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约组织进货,统一报关进口,各地免税店不得自行对外单独签订进货合同。进口免税商品须由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具有报关资格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和持报关员证的报关员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第八条:境内免税店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月初将由总公司制定并加盖总公司印章的下一个季度的进货计划(见附表二)一式四联报送监管处,同时抄报海关总署监管司。报送监管处的进货计划还须加盖本公司印章。对不符海关规定和经营单位实际经营状况的进货计划,总署监管司将在收到计划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大连海关监管处予以调整。监管处将在第六至第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九条:对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申请进货计划的,可比照上款执行。
第十条:口岸免税店应在每次总公司对外订货之前将加盖本公司印章的进货计划一式三联报送大连海关监管处,监管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监管处应按以下要求审核进货计划申请表:
1、该免税店注册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表列物品是否属于经营范围内的。
3、是否与免税店实际经营状况相符(根据库存和以往实际进销调存货情况)。
审核无误后,由经办关员、科、处三级签字并加盖“单证章”。将申请表“报关专用联”及“免税店留存联”返还免税店并由免税店签收。将“主管海关留存联”(和“总署留存联”)存档。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境内免税店的总署留存联传真至总署监管司。
第十二条:对需要调整的进货数量或不予批准的进货品种,监管处将在进货计划申请表中海关批注栏内批注。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进货计划额度当年有效。对当年的进货计划余额,经监管处批准(须批注、盖章)可延期使用。
第四章 免税物品的实际进口监管
第十四条:货物由所在地口岸进口
1、免税店持申请表报关专用联(如表列物品不能一次进完,还须加持复印件一份)及其它报关单证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关员按进口货物报关程序接受报关并将实际进货情况批注在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征收监管手续费。单据封入关封转交所在地海关免税品监管部门凭以验货并监管入库。
3、若表列物品全部进完,免税品监管部门留存申请表“报关专用联”正本存档。否则,留存复印件,将正本返还免税店以备下一次提货用。
4、所有报关手续必须是计算机操作。
第十五条:异地进口
1、免税店须持报关单据(同上)到所在地海关办理转关联系函。具体操作按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办理。
2、所在地海关免税品监管部门监管免税品入库。
3、其他程序同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免税店进口供维修用的零部件,海关应征税放行。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海关凭证件征税放行。
第五章 免税物品的销售
第十七条:免税店由监管(保税)仓库提取免税品,必须向所在地海关递交出库清单(可由各免税店自制)一式两份。经所在地海关批准并签字后监管出库。经签字的出库清单一份返还免税店,一份留存核销用。
第十八条:免税店要求海关派员到海关监管区以外办理监管手续,应按规定交纳规费。对境内免税店,海关认为必要时,可驻店办理货券验放手续,免税店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十九条:境内免税店销售货物的验放:
免税店应使用统一货券,货券上应注明旅客姓名、旅客性质和护照号码。海关应严格按照总署关于《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验放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分类表》中第三类物品的验放应与旅客进境时所携带的物品合并计算。关员审核各种单据无误后,在统一货券上双人签字并加盖海关印章。
第二十条:口岸免税店销售货物的验放:
免税店凭旅客的护照(加盖边防本次出境章)、机票出售免税品。销货票上必须注明旅客姓名和护照号码。
第二十一条:外供(供船)免税店供船货物的验放:
所在地海关凭供船发票(需经本部门领导及船长签字)监管货物出库和上船。免税店定期持供船发票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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