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超期未报关货物的清理、处理工作,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大连海关监管处是本关区运输工具自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报关的货物(以下简称超期货)清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调查局是变卖处理部门,现场海关是具体监管部门,负责超期货的清理、移交工作。
二、监管处舱单管理科设专人负责清理和处理超期货的舱单数据,即每月10日前打印舱单管理系统中进口超期二个月催报清单,就差错数据(如有提单号无货情况)与船代公司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进行核查属实后清除有关舱单数据;将中转、拼箱总提单号等相应舱单数据提前在舱单管理系统中核销;并将各现场报送的超期货在舱单管理系统中做反确认标识,防止未经许可核注舱单进行申报。
每周三打印进口超期三个月清单与现场报送清单核对,对现场海关未上报的超期货通过下发联系单(样式)具体落实有关情况,现场海关7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监管处。
三、现场海关指定专人负责超期货的清理、核查、移交和归档工作。具体受理港区、场站、仓库的超期货报告,并打印舱单系统超期货清单与之核实,对不一致的或不属于超期货的,将原因注明于每周三向监管处和调查局分别传真报送的超期货清单上(样式附后),当月无超期货的应报无字报表。
前款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现场海关在催报货主或其代理人未果的情况下,可根据情况提前报监管处和调查局处理。
四、现场海关直接向调查局移交清理的超期货。调查局在现场海关报送清单后7日内至现场接收货物。移交时,由调查局根据实货开具扣单(可后附明细),现场海关协助调查局提取货物后双方在扣单上签字,现场海关留存一份。
五、调查局填制提货单,并加盖“大连海关超期货物专用章”,现场海关审核后加盖放行章,同时接受港区和场站的收费清单。
六、货物提取后存入海关指定仓库,调查局凭扣单和仓库填制的入库单(入库单由大连市仓储局统一印制)记帐。
七、舱单核销。调查局在接受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舱单核销联系单”(样式附后)交监管处舱单管理科。
八、监管处舱单管理科设专人负责凭舱单核销联系单核销舱单。具体为:
1、主管科长负责审核舱单核销联系单,并签署意见。
2、专人核销舱单后将数据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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