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海关总署文件精神,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健康发展,整顿加工贸易秩序,做好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注册和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大连关区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的企业实施登记,是指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注册。
第三条 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向海关注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2、 加工生产企业应对料、件等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或转厂加工,以及加工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专门帐册;
3、 加工生产企业应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账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管理规定;
4、 具备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第四条 加工生产企业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 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 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4、 填写完整的《企业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
第五条 海关在对加工生产企业做出分析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对加工生产企业进行下厂核查(验厂报告见附件一),如是“三无”企业海关将不予注册,并通知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海关对加工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无进出口经营权加工生产企业在12月份向海关提交年本年年度的年审报告书(附件二),办理年审。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承接经营单位加工贸易合同数、金额;加工产品的种类;核销情况;遵守海关有关规定的情况及自我评估;经营管理等情况。
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当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有进出口经营权加工生产企业注册依照海关正常企业注册手续办理,并统一参加海关的联合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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