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退税工作的管理,保证税款的准确、及时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退税依据
第一条:由于海关误征造成多征税款的,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发现后也可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要求退还税款。
财政部批准“先征后返”的部分进口商品;
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核认可的;
三、已完税的进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原因遭受损坏或损失,经海关审核认可的;
四、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审核属实的;
五、属特定临时减免税货物,货物到港时,由于各种原因未办妥相应减免税手续而照章纳税的货物,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交减免税手续的;
六、因汇率运用、归类及审价有误等原因造成溢征税款的;
七、其它理由申请退税,经海关审核批准的。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后要求退还税款,原则上不予接受。
第二部分:退税审核权限
第一条:办理退税时,按照谁收谁退的原则办理,即由原征税的现场海关负责办理退税。
第二条:各隶属海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退税手续,并实行经办人、主管处(科)长、关长三级审批制度。
第三条:大连周边地区海关的退税需经关税征管处审核并由总关关长签印后,方可办理;其它海关可以由隶属海关关长签印后办理,但退税金额在30万元以上(财政部“先征后退”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关税征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三部分:退税操作程序
第一条:办理退税时,应做到退税依据确实,单证齐全,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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