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严厉打击走私违法行为,确保正确归类、合理估价、科学征管,进一步发挥海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海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化验工作规程》、《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必检商品实行两级动态管理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商品必检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海关归类分中心化验中心系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毒品等进行化验鉴定的职能机构,大连海关归类分中心化验中心(以下简称化验中心)主要负责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海关送检的进出口货物、物品、毒品的化验鉴定工作。
第二条 东北地区海关货物样品的化验、复验工作统一由大连海关化验中心负责受理,并统一对外出具《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化验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结论是海关进行税则归类和其他行政决定的科学依据。
第三条 化验鉴定范围
一、常规送检商品
(一)进出口货物、物品税则归类的化验鉴定;
(二)走私违规案件涉及的货物、物品的化验鉴定;
(三)毒品的化验鉴定;
(四)按有关规定需送检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化验鉴定。
二、必检商品
(一)总署下达的一级必检商品目录
(二)总署审批的大连片区二级必检商品目录
第四条 货样的提取及技术要求
一、海关在提取货物、物品样品时,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配合海关提取样品,
并提供有关单证和技术资料。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径行提取样品。
二、提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能客观反映货物的整体状况。提取样品的重量应
不少于200克,毒品样品不少于2克,贵重样品或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三、海关应平行提取两份样品,使用洁净容器或物料包装,当场加封;对不同包装、规格、品质的货物应分别取样,分别包装,以确保样品不受污染和安全运送。
四、对相同品名的同一批货物提取多对平行样品时,每对平行样品都应填写两份《申请单》,保证“一单一货”。
五、取样工具和器皿必须清洁、干燥,不与样品发生化学反应。液体样品一般用玻璃瓶盛装,粉末、颗粒、小块固体样品用塑料袋盛装。盛装样品的容器上须标明货物名称、送检海关、报关单号等,标签要牢固,避免在运输过程中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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