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诚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撤销诚信报关企业资格:
(一)诚信报关企业有因走私违规情事被海关立案的,海关暂停其便利措施,案件经调查后撤销的予以恢复。
(二)凡经审核有不符合诚信报关企业所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取消其“广州海关诚信报关企业”资格。
(三)季度报关单差错率大于5%的,海关将发出整改通知。连续两次整改后,报关单差错率仍大于5%的,海关将暂停其便利措施,并对其辖下报关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且下季度报关单差错率小于5%的,海关恢复其便利措施。
(四)诚信报关企业发生向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馈送钱物、“红包”等情事,经海关监察部门查实的,取消其诚信报关企业资格。
五、广州海关诚信报关企业的资格有效期为自评定之日起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当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海关审核诚信报关企业条件的,可延续诚信报关企业资格。
广州海关对诚信报关企业每年评审二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四季度。
六、企业主管海关每年对诚信报关企业进行一次稽查。
七、广州海关对诚信报关企业提供便利措施时, 委托人为适用C、D类管理企业和总署“黑名单”企业的除外。
八、上述“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海关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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