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人工审核关员通过特殊程序处理报关单具体操作按照《杭州海关通关特殊作业操作规定》(附件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应定期对已审核通过的报关单数据进行综合复核,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统一、合理。审核发现的归类、价格、监管证件、统计等方面的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收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单中心每季度召开业务及风险分析会,就审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讨论,统一价格、归类、监管证件等的审核标准,进行布控效果评估,就通道决策表的调整和风险布控方法提出建议。
第四章 报关单数据二次复核
第三十一条 报关单数据二次复核是指对审单中心及现场海关审结后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的综合复核,以分析、检查审单作业质量,加强海关内部监督制约。
二次复核工作由通关管理处风险分析及数据运行监控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二次复核关员利用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功能,利用“通关职能管理系统”、“风险分析系统”等数据监督、分析平台,依据通关标准参数、报关单逻辑检控参数、统计价格检控参数、各级价格资料等信息,从商品、企业、口岸、进出口日期、管理操作、审核状态字等多种角度,对报关单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进行综合汇总、交叉对比,检查分析审单作业各环节的作业质量及风险处置情况,分析企业、商品等因素在通关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报关单数据二次复核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通过业务督办形式要求有关部门说明原因或限期改正;
(二)发现的各作业环节的作业差错,转相关部门作更正处理;
(三)发现的动态性风险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或进行风险布控、修改辅助决策信息,并提出修改通道决策条件的建议;
(四)跟踪观察尚未确定的风险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验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 现场海关审单作业
第三十四条 关区各通关业务现场的主要岗位设置包括:接单审核岗位、税费征收岗位、验估岗位、通关事务担保岗位、单证放行岗位、对外咨询岗位等。各通关业务现场可结合本现场实际业务量情况,对上述岗位进行适当合并。
第三十五条 接单审核岗位工作的基本工作职责是确保报关单电子数据与书面报关单以及相关随附单证一致相符。具体内容包括:
(一)收取报关员递交的有关单证:
1、报关单:纸质报关单允许使用事先印刷标准格式报关单,通过电子口岸联网报关的可以直接在A4空白纸张上打印。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进口付汇证明联,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
2、报关单随附的单证:(1)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和其他限制性进出口的商品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批准证件,统称为“进出口许可证件”,主要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定向出口商品许可证》、《被动出口配额证》、《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频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金产品出口证或人总行进口批件》、《白银进口准许证》、《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出(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现场接单应验核正本许可证件;(2)与所报货物相适应的有关单据或证件,主要包括:商业和运输单证,如提单、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及海关认为必要时交验的订货合同、《原产地证书》等有关单证或资料。发票、合同等单证可以使用副本或复印件,但必须加盖经营单位或申报单位公章(根据报关委托协议规定的法律责任关系确定);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证件,如《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等;(3)特殊单证: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批准进行预归类的,申报时,须提交相关货物的预先归类申请书批准证明;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海关对货物申报价格进行审查时,须提交海关要求能证明申报价格真实的相关单证和证明材料;
(二)通过书面审核确定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真实确定其合法性;对发现报关员递交的报关单证不齐或纸质单证有差错且无走私违规嫌疑的,应退回报关员请其补齐所缺单证或重新提供正确单证;
(三)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审核报关单填制内容与随附单证内容是否相符确定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是否真实、无讹;
(四)通过复核报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填制内容是否相符确定报关单电子数据是否准确;
(五)通过审核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确认该票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统计指标是否符合海关统计制度的要求;
(六)如果该单需要查验,应打印海关查验通知单并通知货主办理查验手续;
(七)接单审核环节审核发现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差错或疑问,按规定程序联系审单中心重新核定,对电子审单直接分拨到本岗位的报关单,可直接与职能部门联系认定;
(八)对现场作业各环节提出或收发货人因正当理由提出修改、删除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根据计算机系统通道判别或直属海关授权,完成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操作或联系、转交审单中心处理。具体操作按《杭州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操作规定》(附件一)办理;
(九)对审核通过的许可证件,应批注审核的主要情况并加盖印章:
1、对“一批一证”的进出口货物,按许可证标明的数量和货物的实际进口数量核对相符后验放(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海关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钢材、化肥等4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下同),对许可证第一、二联分别签章核销,同时将许可证第二联附于进口报关单之后,将第一联退还报关人;
2、对“非一批一证”的进出口货物,按其实际进出口数量(报关次数最多不超过12次),在许可证第一联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核注,对许可证第二联应比照第一联核注并确保第一、二联核注内容完全一致,复印第二联正反面随报关单一同归档,将第一、二联退还进出口单位。待该许可证使用完毕,将其第二联与最后一次使用的报关单一同存档,并将第一联退还进出口单位;
3、许可证的批注在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从左上方开始,按栏目内容依次批注,批注字迹要清楚、规范。海关签章应统一使用“海关核放章”;
4、对纺织品配额许可证,应在该证白色核退联加盖“海关验迄章”,兰色留存联附于出口报关单之后;
5、对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及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证明,应在相映栏目批注审核的主要情况并加盖“海关核放章”并按规定退还收发货人或转下一工作环节;
6、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或删除后,应在许可证件相应栏目加盖“更改章”,修改或重新填写重报报关单有关数据。
(十)根据电子审单或专业化审单处理结果信息,完成电子审单和专业化审单环节交办的重点审核事项;
(十一)根据通关风险预警提示,开展通关风险分析,采取即决式通关风险布控方式向查验、放行环节提出对货物的查验或处理要求;对接单审核过程中怀疑有走私违规行为但需要查验货物才能做进一步认定的,应当进行重点布控;立即可以认定报关人涉嫌走私违规的,应按规定程序移交侦查部门处理;
(十二)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子系统自动核查程序出现异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核查方式进行。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点击菜单中“核销单验核”,进入核销单验核界面。录入出口企业IC卡条形码号或核销单号后点击“确认”,将屏幕显示的核销单底帐数据与纸质核销单进行核对。要求纸质核销单号、出口单位名称、出口口岸三项,必须与电子数据一致,才准通过。通过后,点击“验核通过”,结束验核操作;验核未通过的,退出验核系统,将纸质报关单证退回修改。
第三十六条 税费征收岗位工作的基本工作职责是复核确定审单中心已审结报关单电子数据的税费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打印税费单证交付收发货人缴纳税费并完成税费核注。具体内容包括:
1、按照商品归类、价格及原产地等计税要素核定税额是否正确,审核发票、合同等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
2、经核对无误的,打印税单、监管手续费、滞报金等税费单证,加盖印章并对外发送通知,要求收发货人到海关领取各类专用缴款书,并缴纳税费;
3、在收发货人交纳税费后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盖章证明的有关缴款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对税款、监管手续费、滞报金、滞纳金等税费金额进行单机核对,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加盖印章的税单第一联复印件与报关单证一并归档,并在计算机系统作核注处理;
4、发现商品归类、适用税率或汇率、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方面的差错或疑问,按规定程序联系审单中心重新核定或与职能部门联系认定;
5、定期与财务部门或税收征管部门对帐;
6、对经批准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联网缴纳税费的企业,其税单打印签发、税费划拨、税费核注按有关操作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现场验估岗位工作的基本工作职责是根据审单中心、相关职能部门、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等下达的指令或自主开展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核查,以实际核查结果为依据完成或协助完成审单作业。主要内容包括:
1、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验估,以获取对商品的感性认识,及时完成人工审单及接单审核作业,或及时反馈信息给审单中心专业化审核岗位及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岗位的关员协助完成有关作业;
2、验估作业与查验作业一并完成,共同进行,属物流监控部门决定不查验的货物,验估作业时协查单货是否相符;
3、提取样品、登记和送检等作业。
具体操作按《杭州海关通关作业验估员管理规定》(附件二)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通关事务担保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是办理通关作业过程中海关担保事务工作。在进出口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的情况下,对报关人未办结海关手续前请求海关放行货物且已向海关提供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等有效方式担保的,通关事务担保岗位负责接受报关人办理有关担保事项。具体内容包括:
1、根据直属海关授权接受收发货人的担保申请,初审后转报审单中心审批,或根据直属海关授权自行审批;
2、负责保证金(担保函)的征收、结案、单证保管以及财务对帐等工作。
对凭保证金、保证函担保放行的货物,应在进口货物放行、出口货物实际出境后作结关处理。关于保证金、保证函的征收范围、征收审批程序、担保期限及延期处理等事项的具体操作按《杭州海关通关事务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单证放行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是对集中审单、现场保金保函管理岗位、查验等环节的单证和计算机系统作业处理进行总复核。对确定放行的进出口报关单,计算机系统核销各项备案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向监管场所及卡口发送海关放行的电子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1、对集中审单、现场保金保函管理岗位、查验等环节的(单证及货物)作业处理进行总复核,然后确定是否放行货物;
2、对确定单证放行的进出口报关单,通过H883/EDI放行管理子系统进行单证放行操作。根据计算机信息提示,对尚未接单、已要求查验而尚未查验、已要求征收税费而税费单未打印、未签发、税费或保金保函未核注的,应退回相应环节处理;
3、对进口货物,系统核销《进口许可证》、舱单等各项备案电子数据、赋予该票货物一个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放行编号,并将此编号通过网络传输至海关监管场所及卡口,系统提取报关单数据库数据进行贸易统计。
对出口货物,系统核销《出口许可证》等各项备案电子数据、赋予该票货物一个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放行编号,并将此编号通过网络传输至海关监管场所及卡口,系统生成《出口货物结关核销表》;
4、若本环节被布控,根据布控指令要求核查有关单证及货物并输入布控处理结果;
5、单证放行岗位应综合各通关业务环节审核情况,加强风险分析,严把报关单电子数据和纸制单证审核质量关。本岗位负责提出对查验和实货(卡口)环节的布控指令,并根据反馈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若布控环节为查验,则报关单不能继续放行操作,需查验环节录入查验结果后再进行放行操作;若布控环节为实货(卡口),则可继续进行放行操作;
6、系统正常放行后,在纸质报关单上相应位置签署姓名和日期并加盖“放行章”后移交实货(卡口)放行岗位;
7、对电子审单或专业化审单后直接交由单证放行环节处理的报关单,单证放行环节关员应同时结合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作业规定完成工作。
第四十条 对外咨询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是深入开展海关“文明窗口”建设,促进与进出口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
1、推行关务公开,对外宣传介绍海关法规信息和通关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及作业流程,公开海关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对社会各界联系工作或咨询业务,热情解答企业咨询;
3、实行热线电话值班制度,及时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或提出的各种应急要求。
第四十一条 进口货物遇有特殊情况产生滞报,经营单位或实际收货人可向现场海关提出减收或免收滞报金的书面申请,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负责滞报金减免申请的受理并根据通关管理处下达的意见进行电子数据减免操作。具体操作按照总署有关规定和《杭州海关滞报金减免审批操作规范》执行。
第四十二条 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工作完成后,对外发送通知,要求报关人到查验/放行环节办理查验、放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受系统对关税税率、汇率、许可证件、舱单的控制条件限制,需要现场海关采用特殊作业方式的,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负责接受报关人特殊作业申请,初审后转报审单中心审批。具体操作按照《杭州海关通关特殊作业操作规定》(附件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报关单证的流转应统一登记并签署交接人姓名和交接日期;纸质报关单证应通过内部渠道在海关各作业环节流转,确有必要由报关人代为传递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单证安全。
第四十五条 现场海关应指定接单审核关员或单证放行环节定期对自动审单审核通过的报关单数据进行综合复核,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统一、合理。审核发现的归类、价格、监管证件、统计等方面的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六章 现场通关部门的外部业务关系
第四十六条 现场通关部门接受通关管理处在报关单电子数据流、单证流的规范化上设置、指导、检查和监督;接受通关管理处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 现场通关部门应按规定完成审单中心下达的审结指令、风险布控指令、验估指令、重点审核指令及其他业务要求;接受审单中心的业务指导;与专业审单人员开展业务轮岗、工作交流。
第四十八条 现场通关部门应具体执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下达的指令、要求,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提示和要求开展实际验估,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遇到重要疑难问题,应向通关管理处请示或备案;
现场通关部门在现场验估过程中遇到需要由相关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进行专业认定,可直接与相关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联系并以此为依据回复审单中心或根据总关授权直接审结报关单。
第四十九条 现场通关部门各业务环节与查验、实货(卡口)放行环节互为监督、制约。以确定税则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国别为重心的专业验估侧重于通关验估关员执行;对以确定单货、证货是否相符为重心的一般查验侧重于一般查验关员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审单中心做出审核结果后,报关人在15日内未按海关审核结果办理手续的,由系统锁定报关单电子数据。被锁定数据的报关人必须向现场海关通关现场接单审核岗位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经通关处授权的审单中心批准(并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处置)解锁后,始准办理后续手续。
审单中心做出审核结果后,进出口货物报关人虽在15日内但超过48小时才按海关通知办理相应手续的,该份报关单申报的货物应被列为高风险货物。
第五十一条 对经批准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实行无纸化报关的企业,其通关作业流程及税费缴纳和监管证件管理按有关操作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现场海关应结合实际情况,为货主及其代理人办理24小时出口通关或总关批准的临时通关手续,认真执行节假日预约通关制度,值班关员运用H883/EDI现场管理子系统“值班作业”功能进行审单、征税、放行和进口结关作业时,应比照本操作规程完成审单工作。
第五十三条 杭州关区通关业务操作系统在设备、信道、供电、程序等方面出现突发性严重故障且不能立即排除的情况下,现场海关通关现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通关管理处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进出口货物的顺畅通关。具体操作按照《杭州海关通关业务突发情况应急方案》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享受便捷通关措施的企业进出口货物,审单中心及现场海关应根据本操作规范要求及《杭州海关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第五十五条 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放行等操作规范按照总署对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审单中心和现场海关通关作业应严格遵循H883/EDI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程序设置,报关单证在各业务环节的审核流转应与计算机系统操作严密结合。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出现以下违规情事的,将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擅自决定报关单证的审核流转脱离计算机系统操作的;
(二)擅自决定报关单证的审核流转次序与计算机系统设置次序颠倒的;
(三)擅自决定提前放行货物,准予报关人事后补办现场交单及税费征收手续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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