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擅自决定征收保证金而不进行计算机系统备案操作的;
(五)超越授权规定批准报关人办理通关事务担保、报关单电子数据删改、滞报金减免、特殊作业处理等手续的;
(六)擅自决定实施违反本规程其他操作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未列明工作时限的应以杭州海关对外公布的工作时限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通关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杭州海关通关作业验估员管理规定》;
附件二:《杭州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操作规定》;
附件三:《杭州海关通关特殊作业操作规定》。
附件一:
杭州海关通关作业验估员管理规定
一、为强化审单中心、现场海关、职能管理部门三者之间的联系配合,保证有效监管与通关效率的密切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二、现场海关在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配置专(兼)职验估岗位,接受审单中心业务指导。
三、验估岗位工作职责
1、审单关员在审单过程中因确定商品归类、价格或原产地等需要,需要现场海关对货物进行验估的报关单,应转岗到现场验估岗位,要求对货物进行实际验估。验估岗位关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估,以报关人的申报单证及货物的实际核查结果为依据转回报关单或继续完成审单作业。审单关员应做好对现场验估岗位审结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事后抽查复核并指导现场验估工作。
2、现场验估过程中需要由职能管理部门进行专业认定的,可由现场验估岗位直接与职能管理部门联系,报关单审结情况应报送审单中心。
3、接单审核关员在接单审核过程中认为需验估才能确定商品归类、原产地或价格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交验估岗位进行验估,并根据验估结果自行处理或向审单中心提出确定商品归类、原产地或价格的建议。
4、验估关员也可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提示和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自主开展验估,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审单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
5、验估作业进行时,原则上应与查验作业一并共同进行。
6、验估关员发现商品归类、适用税率或汇率、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方面的差错或疑问,按规定程序联系审单中心重新核定,对电子审单直接分拨到本岗位的报关单,可直接与职能部门联系认定。
7、审单中心要求报关人通过验估岗位关员与审单中心联系的,验估岗位关员应调阅有关信息或使用系统提供的电子问答功能,按审单中心要求确认有关事项。
8、负责提取样品、登记和送检等作业。
四、验估员派送
1、审单中心根据需要向关区业务量较大的现场海关派送(交流)验估员。
2、派送(交流)验估员履行验估岗位职责,承担现场海关指派的通关工作,完成审单中心指派的任务,协助审单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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