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贷款项目
A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结转项目提供 "贷款证明书)
B 项目可研报告批复
C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D 进口合同及附件
E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4)远洋渔业
A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 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C 远洋鱼船登记表
D 企业法人的印章印模
E 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有效批件
F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5)自有资金项目
A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
B 出口型(需有年检审核情况)、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三类企业相对应的批准证书
C 企业的合同章程
D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 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F 拟进口设备清单
G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海关初审人员,对预录入的内容进行校对,审核有关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征免性质名称及代码是否规范正确。
(2) 项目统一编号是否按规范正确编制。
(3) 项目性质是否填报正确。
(4) 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是否与确认书相一致,产业政策是否适用,审批部门是否按规范填写,有否超越审批权限审批。
(5) 经营范围是否与营业执照相一致。
(6) 投资总额是否与审批部门批准的额度一致。
(7) 批准立项的时间是否准确。
(8) 减免税额度、剩余额度是否正确无误。
(9) 审核所递交的备案单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经审核无误的,提出初审意见。
2、复审
复审人员对已经初审的减免税企业备案数据,应按照有关文件及操作规范逐项进行认真复审,并签注复审意见。
3、三审
对初、复审意见全面审核,并签注三审意见。三审后,经由授权关员(需办理权限级别授权手续后进入减免税管理系统)根据审批意见在〈〈 减免税管理系统〉〉程序中予以确认,企业减免税备案审批工作完成。
三、企业减免税备案的变更、作废
(一 )、 已登记备案的减免税企业 ,因故变更减免税额度等情况的,应事先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经三级审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 )、 已登记备案的减免税企业,因故作废备案记录的,减免税企业应事先递交书面申请,说明作废原因,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经关长(处长)审核认为确需作废的,方可由授权关员在程序中予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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