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受理及审批
减免税申请中已经备案的项目选择"有额度,未审批清单" ,其他项目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海上石油 、国批减免、内部暂定、远洋渔业、例外减免、无偿援助、一次性进口的贷款中标项目则选择"无额度、一证一表",无需备案(非一次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办理备案手续)。
一、数据录入
货主根据要求如实填写〈〈进出 口 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交预录入公司录入并制成标准(所有项目均应录入完整)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在海关未正式接受有关减免税申请前,预录入公司可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海关审批
货主持经过预录入的〈〈征免税申请表 〉〉,进口合同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进口发票、说明书等)向主管地海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海关必须按三级审批制度进行审批。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为不予免税商品或需上报的特种商品,有否超出用汇额度等。在海关的审批意见中应注明项目性质、设备审核情况(是否列入不予免税目录)、审批依据等审批要素。
1、 初审
初审人员受理减免税申请时,应逐项审核,发现错误及时更改,重点审核商品名称、技术规格、税则号列、货物金额等项目,并可随时调阅企业档案资料、参数库资料,从而判断该货物是否属不予免税的商品范围,或需上报总署审批的,对列入《不予免税目录》的商品,应重点把关审核其技术资料中的技术规格是否超过目录中的指标,并在征免税申请表的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技术参数,然后在《征免税申请表》上签注征免意见,对属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要求报归类职能部门确定商品归类的货物 ,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应按署法2000-214号文规定,在上报减免税申请表时,将归类问答书一并报总关审定。
2、 复审
对初审的征免意见进行重新审核,并在〈〈征免税申请表〉〉上签注复审意见。
3、 三审
对初、复审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并在《征免税申请表》上签注三审意见。
4 、对于按规定需上报总署审批的征免税申请,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应及时将审核后的单证,书面上报总关,上报的单证为确认书(或其它批件)、项目可研批复、合同、设备资料(中文翻译本),经总关审定后,拟文上报总署审定。
三、征免税证明签发
1、 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对自行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三级审批完成后,授权关员将最终审批意见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征免税证明》,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各关印章,将第二、第三联交货主作为其办理减免税货物报关的有效凭证。
2、 对于总署规定由各直属海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在完成本关三级审批程序后,必须将《征免税申请表》通过联网计算机传输至总关,总关审批后将最终审批意见反馈上报海关,由主管海关根据总关意见打印《征免税证明》,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加盖由总关统一下发的印章后,将第二、三联交货主作为其办理减免货物报关的有效凭证。
四、《征免税证明》的修改、作废
1、 对已开具的《征免税证明》中到货口岸、合同号、有效期、原产国四项目进行修改时,项目单位应事先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由经办人、科长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2、作废《征免税证明表》时,项目单位应事先向海关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海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三级审批同意后,由授权关员根据审批意见,在程序中将原《征免税证明》予以作废,并注明作废原因,已审批的减免税额度准予恢复。
第七条 档案管理
发放《征免税证明》的海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负责对减免税审批单证指定专兼职人员进行归档工作。
一、 归档资料
归档资料主要有:
1、进口合同及附件,
2、减免税申请表、审批表、
3、《征免税证明表》 第一联;
4、登记备案材料。
5 、告知书。
对有重大影响的、免税金额较大的或需调研的项目,各关可视情保留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归档方式:
总关不再对归档方式作统一要求,各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八条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一、 减免税进口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各关应按有关文件的要求作好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工作,对于减免税料件实行每单后续管理,对减免税设备进行抽查监管,抽查比例应占审批份数的5%,对于重点敏感设备的后续监管,总关每年组织开展,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二、三资企业进口设备的结转(内资企业参照执行):
1、 企业协议到期或终止而将进口设备留给境内一方,或转入转型后的企业,或转给同一境内投资者在境内的另一企业,或转让给其他企业和单位,海关对监管期内的车辆和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
(1) 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不享受优惠待遇单位的,海关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
(2) 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企业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仍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3)经海关同意,合营外方可将原免税进口车辆和进口设备退运出境。
2、 外商投资企业应持接受企业和转出企业申请设备结转的申请书、申请结转设备清单、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其他文件到设备接受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结转设备征免税手续。海关接到接受设备企业申请后,按照征免税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三级审批后,对批准同意的结转设备签发《 征免税证明 》。
3、 对异地间企业,设备由本地转出的,设备转出地海关凭接受设备企业所在地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同意后在〈〈征免税证明〉〉核放栏批注审批意见;第二联存入设备转出企业档案,第三联交接受设备企业所在地海关。对设备由异地转入的,接受设备企业还应向所在地海关提供转出设备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函件,申请办理设备结转手续 。
三、三资企业的破产、清算
三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海关企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企管部门开出联系单,经减免税审批部门审核无遗留问题后,将企业档案移交企管部门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
四、解除监管
超出海关监管年限的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可向所在地海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对已超过监管年限的监管货物,主管海关、办事处、现场业务处应督促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经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核准后对解除监管货物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减免税审批的监控及审批质量反馈
1 .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审批的上报单证,总关将注明退单原因退回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每日查询总关批复情况,即时审批。
2. 总关将不定期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对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进行监控,对审批差错,退单比例等情况予以公布。
3. 总关根据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两次关区减免税工作情况互查,重点检查执行政策的合法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后续监管的到位情况。
第十条 减免税情况的定期上报
各关、办事处和现场业务处应根据海关总署署办税99-252号文规定,加强对减免税政策的研究,提高审批水平,于每季的第一个月五日前上报前一季度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及倾向性问题至总关,由总关汇总整理上报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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