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专业、代理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所在地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
2、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3、拖欠税款和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
4、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不参加年审的;
5、专业报关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专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代理报关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代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6、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
(二)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海关报海关总署核准后,予以撤消报关权:
1、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规定第三、四条所列条件的;
2、专业报关企业违反海关法或《专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代理报关企业违反《代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
3、代理报关企业有走私行为的
4、因其他原因需取消报关权的。
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由所在地海关径行取消其报关权,并
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一条、因被海关暂停或取消报关权所发生的与委托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由专业、代理报关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代理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除按第《代理管理规定》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以上条文由杭州海关调查局调查局企管处负责解释。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考试大 责编:虫 【纠错】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