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守法自律,规范报关市场,提高货物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管理对象为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以下简称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系指主要从事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纳税等事宜,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代理报关企业系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只能接受有进出口经营权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
报关企业的备案登记
第三条、海关对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的企业,实行临时备案登记制。
第四条、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与报关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报关从业人员等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
料:
(一)《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及银行开户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固定营业场所证明(产权凭证、租赁协议等);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九)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资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报关企业的年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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