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关、办、现场业务处相关业务部门应指定联络员专门负责企业分类管理的联系工作,有关联络人员名单及调整人员名单应及时报备各关、办、现场业务处企管部门。联络人员应及时制作《X X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联系单》(见附件2),及时向企管部门提供本部门新近发现或处理的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的记录和信息。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
1、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企业注册登记满2年以上,且连续六个月内(系指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前六个月)企业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无遗留未结走私违规案件;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连续两年(系指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前两年)无逾期核销加工贸易合同;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以及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订免验协议后2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2、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3、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且海关统计的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以下企业进出口总额均以海关统计为准)
4、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5、有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6、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除上述必备条件外,对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在评定时可以优先考虑。
7、从事加工贸易的A类企业若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 ;②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③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对其实行C类管理:
1、自海关审定或调整企业管理类别之日前一年内,企业出现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即: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处罚)所列之行为,海关对其已作出1万元以上的处罚(不含1万元),且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系指决定书送达)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如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或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但不涉证、不涉税的,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署监[1999]817号)
2、拖欠正常进出口应缴的税款、违规案件尚需补交的税款、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及追缴的私货等值价款,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且相关款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
3、海关稽查报告的结论显示企业帐册管理混乱,帐薄、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4、以藏匿、损毁的形式,造成海关所需重要业务单证的遗失,或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有关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薄、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5、承接加工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在加工贸易合同到期后,经海关催核,在规定的企业报核期内,未向海关报核且无正当理由的。
6、审核(含年度审核)企业适用管理类别之日止前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7、以收取代理费方式,让委托企业(或货主)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或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中付汇、收汇、报关、纳税等手续;
8、在进出口活动中被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政发[1998]929号文的规定给予过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对其实施D类管理:
1、海关审核企业管理类别之日前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走私应以海关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的生效为准);
2、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3、生效的海关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认定企业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4、拖欠正常进出口应缴的税款、违规案件尚需补交的税款、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及追缴的私货等值价款,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且相关款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5、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6、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7、被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据外经贸政发[1998]929号文的规定,暂停或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8、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以成立新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逃避海关分类管理和监管,海关掌握证据确凿的。
第十一条 凡不符A类企业规定的各项条件,且未发生C、D类企业所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及首次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第四章 评定方法
第十二条 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必须公开、透明。关区“管委会”每季进行一次关区分类管理的评定工作,关区各关、办、现场业务处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2日前将初审意见报总关“管委会”。“管委会”在该月中、下旬召开评定例会,以多数通过的方式对各关、办、现场业务处提交的企业适用管理类别进行评定。同时邀请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中国银行等部门派员列席会议,对评定工作进行监督。评定结果由“管委会”办公室于该月底前反馈给各关、办、现场业务处。
第十三条 各关、办、现场业务处在开展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中,应各自加强与所在地外经贸委、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中国银行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并商上述部门向海关推荐监督员,列席有关企业管理评定会议,对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必须向主管地海关提交如下单证资料:
1、企业自我评估申请报告(报告要求对照A类企业管理条件写,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效,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
2、《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见附件3)
3、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4、企业当年年审合格证明;
5、《企业状况调查表》(见附件4,有关该调查表的印制和使用及填写要求按监管[1999]115号文的规定办理,表格必须经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实施A类管理后,各业务部门应进行下列工作:
1、企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及时向各业务部门制发《A类企业管理征求(反馈)意见表》(见附件5);
2、调查、侦查、监管、关税、加工贸易、审单、统计等各有关业务部门自接到企管部门制发的《A类企业管理征求(反馈)意见表》后5天内核实反馈:企业有无走私违规、拖欠税款、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免予取样化验申报记录、会计制度和仓库管理、年进出口量、报送单差错率等信息资料及相关建议。
3、企管部门汇总各业务部门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意见后,利用企业分类管理计算机评定程序及人工辅助进行初审,填写《杭州海关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呈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交各关、办、现场业务处“管理小组”进行审核及向所在地外经贸委等部门征求意见无异议后,以书面报送方式报总关“管委会”评定,随附评定类别的依据:①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②企业状况调查表;③各有关处室(科)反馈的《A类企业管理征求(反馈)意见表》④五部门反馈意见表等。
第十六条 主管海关应自评定企业适用A类管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发《X X 海关对拟实施A类管理企业向外经贸厅(委、局)、计经委、外管局、国税局、中国银行征求(反馈)意见表》(见附件6)。征求所在省外经贸委、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的意见,并请上述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中对评定的企业管理类别提出异议时,海关应要求其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上述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意见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十七条 总关“管委会”最终核准同意所评定的企业后由各关、办、现场业务处立即组织实施,并提供各项便利措施,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制发《海关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见附件7)通知企业。对评定有异议的企业由企管部门进行复审,提出初步意见后交各关、办、现场业务处“管理小组”审核,报关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A类企业在发生本规程第九条(C类)、第十条(D类)所列情事的,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在制发的处罚决定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附件2工作联系单,并随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有关材料送交企管部门。企管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企业类别的初审意见,制作附件1“呈批表”,经各关、办、现场业务处“管理小组”审核后,报关区“管委会”季度例会审定,并随附评定类别的主要依据有:①处罚决定书;②各处(科)室反馈意见;③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若在例会期限之外的,各关、办、现场业务处应将呈批材料报总关“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商“管委会”主任决定,并在下季度例会中予以通报确认。重大的、特殊情况的调整,必须由总关“管委会”审定。有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调整,除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外,应自审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制发《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见附件8)通知有关企业,同时制发《XX海关企业管理类别调整通报单》(见附件9),函告所在地外经贸部等部门。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海关应于审定企业适用于C类/D类管理之日,制发《X X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C类/D类管理告知单》(见附件10)告知所在地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并在3日内通知企业,3日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B类企业(含新注册登记企业)在发生本规程第九条(C类)、第十条(D类)所列行为的,按上条做法执行。
第二十条 C类企业在发生本规程第十条(D类)所列行为的,比照本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企业管理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在例会期间外一经发现企业发生与其适用类别不符的情事,各关、办事处、现场业务处应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填写《杭州海关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呈批表》报送总关“管委会”办公室商管委会主任审定后,及时进行类别调整。调整方法由企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各关、办、现场业务处“管理小组”审核,提交总关“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主任审定后施行,并在下一次评定例会中予以通报确认。
1、A类企业在年审中未发现有本规程第九条(C类)、
第十条(D类)所列行为,但不符合本规程第八条第2至6项及自海关接受企业实施A类管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上等条件的,调整按B类管理,调整情况必须在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内制发《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见附件8)通知有关企业,并函告所在地外经贸委等。
2、C类企业在被海关审定实施C类管理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发生本规程第九条(C类)、第十条(D类)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其管理类别的调整应于7日内制发《海关企业管理类别调整通知书》(见附件11)通知企业并组织实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其调整的类别应于海关审定之日,以《X X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C类/D类管理告知单》(附件10)的方式,告知所在地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并在3日内通知企业,3日后组织实施。
3、D类企业在被海关审定实施D类管理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本规程第十条(D类)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其调整的管理类别应于7日内通知企业并组织实施(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2)。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其调整的类别应于海关审定之日,以《X X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C类/D类管理告知单》(附件10)的方式,告知所在地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3日内通知企业,3日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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