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海关不向社会公告企业所适用的管理类别,但应通知本企业(B类企业除外)。企业对海关审定的管理类别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初次评定C、D类企业所涉及的违规或走私案件以1998年8月1日以后发生并处罚的为准。对已经调查、侦查、稽查、等部门立案调查有重大违规、走私嫌疑的企业,在案件未审结前,海关暂不改变企业的管理类别,由各关(办)对其进行布控处理。必要时海关对涉嫌重大违规案件的加工贸易企业,要求提交备案进口料件应征税款50%的风险担保金;对涉嫌走私案件的加工企业,要求提交备案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等值的风险担保金。
第二十四条 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及实施企业分类管理中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企管部门应对企业评定的原始材料进行归档保存,以备必要时进行调阅。原始材料保存期两年。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A类企业,海关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1、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2、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根据署监[1996]612号,署监[1996]902号及署监[1997]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对符合本规程第三章第八条第7项规定条件之一的A类企业,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如不符合的,海关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
3、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4、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5、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6、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B类企业,海关实行常规管理制度。从事加工贸易的B类企业除进口限制类管理商品外,继续执行现行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
第二十七条 C类企业,海关实行以下措施予以重点监管:
1、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2、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时,海关对其备案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3、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4、根据署监[1998]247号及署监[1999]270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进出口货物实施重点查验。
5、不得在异地自行开展报关业务,必须在备案地委托专业报关企业或委托承运其货物的代理报关企业报关。
6、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地外经贸委等。
第二十八条 D类企业,海关采取以下监控措施:
1、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对已备案的合同,经海关批准,允许对其收取全额保证金后继续执行,但不得变更和延期。
2、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3、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但海关在作出暂停企业某项业务时应按规定制发处罚决定
书。
4、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取消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但海关在作出取消企业某项业务时应按规定制发处罚决定书。
5、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所在地外经贸委等,由外经贸部门根据外经贸政发[1998]929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对从事加工贸易的,外经贸部门将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海关暂停其进出口业务一年。
第二十九条 凡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的本地企业在备案地及异地企业在本地发生本规程第九条(C类)、第十条(D类)所列情形之一的,各关(办)应在制发的处罚决定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走私违规案件通报关》(见附件13)寄送企业注册地海关,并随付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有关材料由注册地海关对企业的管理类别进行调整。
第六章 报送方式
第三十条 企管部门应将总关“管委会”评定或调整的企业管理类别,自评定或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加工贸易企业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管理类别录入企业档案数据库,供各有关部门执行,并通过企业档案数据库传输至总署。总署每日将企业管理类别的增量文件反馈给各直属海关,由总关企管部门打印出在本关区备案的异地企业的管理类别调整结果,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后供关区执行。各关、办、现场业务处也可通过“异地备案网上查询系统”查询异地备案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三十一条 注册地海关对企业管理类别审定或对原适用的管理类别进行调整后,对其中经本关、办、现场业务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制发《企业管理类别通报单》(见附件14)通报备案地海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经营单位与委托代理报关企业或运输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时,由海关按经营单位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时,以A、B、C、D为顺序,海关按较后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但经营单位不得委托D类管理的生产企业加工。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下发后,海关总署另行下发明确的企业分类管理规程与本规程相矛盾时,以总署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杭州海关调查局企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杭州海关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呈批表
附件2:X X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联系单
附件3: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
附件4:企业状况调查表
附件5:X X海关拟实施A类企业管理征求(反馈)意见表
附件6:X X海关对拟实施A类管理企业向外经贸厅 (委、局)、计经委、外管局、国税局、中国银行征求(反馈)意见表
附件7:海关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
附件8: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附件9:X X海关企业管理类别调整通报单
附件10:X X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C类/D类管理告知单
附件11:海关企业管理类别调整通知书
附件12:海关实施C类/D类管理通知书
附件13:企业走私违规案件通知单
附件14:企业管理类别通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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