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签发程序和时效
第九条 海关在完成集中审单、现场接单审核、税费处理和放行结关环节后,按照计算机规定程序,通过H883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子系统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流程见附件2)。 对直出货物,海关在收到清洁舱单及其电子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H883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出口结关管理”子系统将核销表与电子舱单数据进行核销并通过“出口退税管理”子系统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同时该份报关单数据将自动生成出口退税底帐。 对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境地海关反馈的已作结关核销标志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出口退税管理”子系统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同时该份报关单数据将自动生成出口退税底帐。
第十条 通关管理处于出口舱单核销完结、出口退税底帐生成的当日将有关底帐数据通过电脑联网传送给总署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海关须在打印出的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使用防伪印油并已在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验讫章”后对外签发给出口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海关对外签发时须认真核对申领人的证件、委托书,防止冒领、套取、错发等情事的发生。对外签发应要求领取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签发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审批表见附件1)。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每批价值在10万美元及以上,出口到其它国家(地区)每批价值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应经现场海关主管关(处)长审核批准后再通过“出口退税管理”子系统签发电子底帐并打印纸制单证;出口货物每批超过100万美元的,应经总关通关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关长批准后再通过“出口退税管理”子系统签发电子底帐并打印纸制单证。限额以下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审批程序由各现场海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四章 签发要求
第十三条 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各项数据应由计算机统一生成,必须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底帐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退税报关单的签发必须坚持结汇与退税挂钩的原则。海关在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时,应注意审核“批准文号”栏目是否已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对存有疑问的,海关应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子系统联网核查或主动联系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核对,没有收汇核销单的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十五条 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应保证纸面清洁且未经修改。如签发后报关单数据已做修改,必须重新操作进出口结关管理子系统签发、打印出口退税报关单,系统采集新的结关数据并发送总署信息中心。原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予以收回,批注作废并与报关单海关作业联一并存档。对打错、打坏及重复打印的证明联应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五章 补办与退运
第十六条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海关放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须报经海关总署审批。 浙江省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签发的统一格式“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对其他地区企业要求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签发的统一格式“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按照计算机规定程序使用原来的已签发的报关单编号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 并注明“补办”字样。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不论出口企业是否已向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必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国家税务局签发的统一格式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对发生部分退运的,应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六章 单证核查和数据传输
第十八条 海关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出口退税商品的实际监管和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密切与税务部门的联系配合。
第十九条 对浙江省税务部门派人或发函(挂号信件)要求海关鉴别和核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等情事,应出具县或以上的国家税务局的介绍信;对其他地区税务部门要求鉴别或核对的应出具地区(市)级或以上的国家税务局的介绍信。有关海关要积极予以协助,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办理报关单核对事宜,并按有关规定出具核对结果证明,加盖单证专用章,且免收一切费用,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海关发现有高报出口价格骗税嫌疑,但又未能取得出口骗税证据的,应在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上加盖“请国税部门审核价格”字样的印章,提请税务部门注意审核。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报通关管理处汇总后报海关总署,以便当事人实际退税时作重点核查或进行查控。 对税务部门通报的在办理退税时发现的有骗税行为的企业,海关要将该此类企业作为监控对象进行重点审核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海关与国税部门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实现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联网核查。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数据,经总署汇总处理后,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网上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给国税部门和出口企业网上核查和查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总关通关管理处与现场海关设立热线服务电话,负责对外受理出口退税报关单签发情况的咨询服务,值班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加大对出口退税货物的风险管理力度,加强风险分析和风险布控,依法从严打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商品通关环节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维护正常出口秩序,促进贸易效率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对出口企业以高报价格、假出口、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伪报货名、将加工贸易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等手法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海关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凡不按本规范办理出口退税报关单签发手续,导致对外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数据与上报总署数据不一致的;或耽误企业正常办理出口退税报关单申领手续,影响企业出口的,均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关区以往所发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均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杭州海关通关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海关出口退税审批单 附件2: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签发流程
转贴于:报关员考试_考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