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享有联网报关资格的企业可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直接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发送电子回执。
实施网上付税后,海关可与指定银行联网,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向企业发出税费缴纳通知,海关验凭银行暂扣税款电子回执办理税单打印及货物放行手续。有关网上付税的操作规程将另行制定。
第八条 海关对享有加急通关资格企业的报关单实行优先审单,通关系统对上述企业的需人工审核的报关单优先派单。
通关系统在人工审单(包括转岗、挂起作业)、现场接单、征收税费、放行等环节自动提示企业享有的各项便捷通关资格。现场关员应根据上述提示,优先办理各种手续,优先解决疑难问题。
享有加急通关资格的企业进出口货物较多的通关现场,海关应设立便捷通关窗口,优先办理审核、货物验放手续。上述企业可以在海关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预约联系有关现场海关在非海关规定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具体操作按照《杭州海关H883/EDI通关值班系统操作规定》(杭关通[2001]22号)执行。
第九条 经批准享有担保验放资格的企业,在海关审批的期限内可凭企业资信办理本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担保验放手续。
对上述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允许企业在暂时无法提供某些单证(不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件)或其他信息,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等结关条件而不能及时验放货物等情况下,准许上述企业以海关认可的担保形式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有关单证或信息,补交税款或补办其他规定手续。
担保验放操作流程:
(一)打印担保验放清单
对于采用H883终端申报子系统进行录入申报的企业,在公共服务子系统(POP-1)接收到海关接受申报信息后,即可在终端录入申报子系统(PRE-I)打印“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或“报关专用章”,凭以直接在海关验放环节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也可直接前往海关验放环节,由海关放行环节关员在H883放行子系统(REL- 17)中打印“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一式两份,加盖便捷通关企业公章或便捷通关企业“报关专用章”,凭以在海关验放环节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对于采用微机EDI申报子系统或“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联网报关方式进行录入申报的企业,应在报关单电子报文通过海关电子审核后(未收到海关“退单”回执),直接前往海关验放环节,由海关放行环节关员在H883放行子系统(REL-17)中打印“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一式两份,交企业加盖便捷通关企业公章或便捷通关企业“报关专用章”,凭以在海关验放环节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格式与报关单相同,右上角打印“担保验放”字样。
(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在现场验放环节,通过放行子系统(REL-11)办理担保验放手续。若此份报关单被预定式查验布控指令捕中,则必须首先执行查验,并录入查验结果后,再运行担保放行程序;若此份报关单未被预定式查验布控指令捕中,则现场关员可自行决定是否查验。在担保验放时,对于有舱单电子数据的报关单,程序提示对舱单仅进行检查,不实际核销,仍由报关单审单及放行环节对舱单进行核注核销处理。
现场海关的放行作业若分放行和卡口两个岗位操作,则上述担保验放手续应在卡口岗位完成;若现场海关放行作业实行放行、卡口一体化操作,则验放手续应在一体化作业岗位操作(下同)。
需提供许可证件而无法提供的,不允许进行担保放行。对享有担保验放资格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现场海关放行岗位或接单岗位关员应对企业提交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优先验核,验核无误后才予办理担保验放手续。
验放环节关员验放货物后,在担保验放清单上签名、批注日期并加盖验讫章,一份交还企业作为正式向海关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附件,另一份担保验放清单转交接单岗位关员收存,以备核查。
在企业正式向海关办理现场交单手续前,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查验、放行等工作环节不收取企业提交验核的书面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三)人工审单、接单审核及放行环节
企业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提取货物后,应在接到海关递单通知后15日内,根据报关单审核状态,与审单中心联系或直接到现场办理接单、税费缴纳、放行等手续。
海关人工审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作业环节按现行规定操作,但不再进行查验布控和现场验估。人工审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为确定商品归类、许可证件、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单证或信息。
在报关单审结后,现场可通过接单系统(REC-C)完成报关单的接单、打印税单和放行一体化作业。也可按现行操作程序分别完成报关单的接单、打印税单和放行作业。
现场海关接单岗位或放行岗位关员应根据接单或放行子系统 “担保验放查询统计”功能,对已放行还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担保验放报关单定期监控。对企业接到海关递单通知后超过15日未补办接单复核、税费缴纳手续的,现场海关接单岗位或放行岗位关员应及时督促企业补办海关手续。
担保验放后的报关单电子数据非经总关批准不得删除。
(四)便捷通关“担保验放”措施对转关运输货物的适用
对于进口转关运输货物,企业在完成转关运输货物的“提前报关”手续,接收到海关接受申报信息后,即可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具体操作按照第九条有关“担保验放”操作规定办理。
与转关运输货物有关的其他手续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署监发[2001]392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海关应根据企业要求,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查验现场验货时,应优先安排查验。企业的出口货物如果已在生产、装运环节经海关上门查验,出口报关或转关时,出口地现场海关一般不再重复查验。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违反海关规定的有关行为或已低于便捷通关程序适用条件,海关应在规定期限内暂停对企业适用的各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对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决定将企业类别降为A类以下的,应在企业类别为A类以下的期限内暂停对企业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适用。
企业类别被重新评定为A类或AA类的,海关应当恢复对企业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适用。
(二)对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总关审批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暂停对企业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适用:
1、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
2、接到海关递单通知后超过20日仍未补办现场交单、缴纳税费等手续的;
3、出借或者被他人冒用报关专用IC卡的;
4、遗失报关专用IC卡未立即报告的;
5、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6、内部管理混乱致使报关专用IC卡被滥用、多次发生报关重大差错的;
7、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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