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除暂停便捷通关程序外,还应按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法律文件采取有关措施。
对企业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能按海关要求改正、改善,海关应当恢复对企业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适用。
(三)对企业已低于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其他有关条件的,应在企业重新达到有关条件前暂停对企业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适用。
第十二条 海关暂停对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由企业主管地海关通关部门填写《杭州海关暂停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关(处)长审批,格式见附件1。对主管地海关审批同意暂停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应报总关通关管理处会商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报总关分管关长审批。
总关关领导批准后1日内,通关管理处修改该企业相应通关作业参数。企业在暂停期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不能适用相应的便捷通关程序。
暂停期结束后,海关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具体程序应比照本条暂停程序办理,《杭州海关恢复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取消对企业适用的一项或多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被海关暂停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改善或恢复的。
第十四条 海关取消对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比照第十二条暂停程序办理,并书面通知企业。《杭州海关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杭州海关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
自《杭州海关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有关便捷通关程序适用的申请。
第十五条 海关发现企业利用所享有的便捷通关资格伪报、瞒报或有其他走私违法嫌疑的,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办理企业通关手续的现场海关应加强与企业主管地海关的联系配合,在办理便捷通关程序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主动联系主管地海关及时解决。对发现企业出现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有关情事的,办理企业通关手续的现场海关通关部门应填写《建议暂停(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联系单》,随附有关证明材料通知主管地海关并报总关通关管理处备案,格式见附件5。
主管地海关同意暂停或取消企业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总关审批;不同意的,应书面回复并报总关通关管理处备案。
两地海关意见不一致时,应按主管地海关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总关通关管理处负责重点指导现场海关对业务信息化操作系统各项便捷通关程序的规范操作;关税处负责重点指导现场海关对便捷通关适用企业的税款缴纳情况的监控分析,保证税款准确、及时入库;监管处负责重点指导现场海关对便捷通关适用企业确保监管到位及舱单核销管理工作;调查局负责重点指导现场海关对便捷通关适用企业的属地管理和综合风险分析;统计处负责对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批有关统计额度条件的确认并实施统计监督;督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海关便捷通关业务操作的综合执法监督;技术处负责便捷通关计算机程序的维护、调整,保证系统正常、稳定;侦查分局负责重点监控便捷通关适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违法情事。
第十八条 现场海关在实施某项便捷通关程序过程中遇到具体业务问题需要请示总关的,应按业务性质及职能分工分别请示总关有关职能处室。如涉及多项业务且无法确定主管业务处室时,可请示总关办公室。
第十九条 为及时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应建立通关咨询服务及热线值班制度,通过现场办公、电话等方式优先受理上述企业提出的通关咨询、查对、投诉或其他应急要求,值班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
杭州海关公开咨询电话:(0571)88081234。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杭州海关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杭州海关暂停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略)
2. 杭州海关恢复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略)
3. 杭州海关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审批表(略)
4. 杭州海关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通知书(略)
5. 建议暂停(取消)企业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联系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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