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总署和宁波海关有关规定,为确保2002年1月1日起正常启用我关监制的业务单证,现就单证销售使用问题通告如下:
一、单证销售办法
(一)为加强单证销售计划性,各预录入公司(包括公共预录入和自理预录入单位)于本月12日—14日将需订购的数量和原单证的结余数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以传真方式发送至商务中心。联系电话:87139035,传真:87139034。
(二)单证销售总部设在宁波海关大楼一层的“商务中心”,统一负责对外供应。营业时间:12月15日起,上午8:30—11:15,下午13:30—17:15(节假日除外)。
(三)为满足企业零星购买单证的需要,将在当地的预录入公司设立代销点予以解决。
二、根据署财[1999]456号文件规定,经宁波市物价局核准,单证收费标准如下:
1、各类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每本60元。
2、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每本5元。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每本5元。
4、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加工手册,每本5元。
5、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免税进口自用物品登记手册,每本5元。
6、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薄,每本8元。
7、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每本10元。
三、为减少企业浪费,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印刷并使用剩余的原单证可作回收处理。
四、2002年1月1日开始,各有关单位在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时必须提交新业务单证,各海关业务现场对原单证及非海关统一印刷的业务单证一律不予接受。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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