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先办理所有与加工贸易有关的手续,二级审批合同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三级审批合同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总关审批的合同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经企业申请,海关可在企业申领保税手册前提供商品归类预确定服务。
(五)简化审批手续。重点敏感商品及限制类商品发生关区外外发加工及合同二次延期情况时可经总关核定免予提供风险担保或风险担保金;允许审批生产备料量超过一季度但不超过半年的大手册;未实行EDI监管前,允许IT企业按货物的名称和税号合并归类进行合同备案,凭实际进出口时附列的具体规格型号的清单予以核销。
(六)重点扶持的IT加工贸易企业经海关核准可提前报关,即在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加工贸易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货物运抵后由海关监管现场直接验放。
(七)上门验放货物。对海关确定需要查验,但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保税货物,经企业申请海关核准后,可派员到企业所在地实施查验。
(八)简化空运特殊货物的通关手续。对体积小、价值高,只适宜于走行邮渠道的特殊保税货物,企业可事先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与机场海关办事处沟通,给予特事特办。
(九)加强海关与企业的计算机联网,对列名企业的网上手册备案、变更、核销、查询及保税货物报关,海关技术部门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条 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由总关下发各关处。对这些企业在实行常规管理的基础上,采取下列重点监管措施:
(一)须提供宁波地区银行出具的税款保函或保证金(已“实转”的担保不足部分)。
(二)必须实行中期核查。
(三)备案总量严格控制在一个季度生产量内;加工过程中发生深加工结转、延期和补税须经过海关实地核查;手册有效期(包括延期)原则上以一年半为限,超期的一律补税;限制到宁波、杭州、上海以外口岸进出保税料件。
(四)禁止保税料件外发关区外加工。
(五)暂停审批保税工厂和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
(六)适当提高对该类企业保税货物的通关查验率。
第九条 除重点扶持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外,其它企业都进行常规管理。
第十条 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评定一般半年一次,如果企业发生重点监控情形的,则即时进行调整。重点监控企业不得在半年内转为重点扶持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加工贸易监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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