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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青岛市外经贸发展,方便企业进出口通关,青岛海关决定自2006年8月21日起,在黄岛海关、大港海关(筹)全面推行“两地报关、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改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8月21日起,在黄岛海关、大港海关(筹)所辖海运口岸进出境的货物可以选择黄岛、大港海关(筹)任一海关(简称“申报地海关”)申报,由申报地海关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等通关手续,由口岸海关对货物进行实货验放。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申报地海关录入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向申报地海关申报。报关单“申报口岸”栏目填报申报地海关,“进出口岸”栏目填报口岸海关。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收到海关“现场交单”信息后,打印纸质报关单,按照规定持随附单证到申报地海关通关现场办理交单、税费征收手续。
(三)经申报地海关审核通过的进出口货物运入/出口岸海关闸口。需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到口岸海关办理实货查验、放行手续。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到申报地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打印手续。
二、海关总署公告(联合公告)及青岛海关有关文件限定报关口岸管理的海运进出口货物不适用“两地报关、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特此公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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