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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14号
我关于2006年6月2日在普宁市流沙东茶叶市场锦德楼二楼查获的下列货物,当事人不明。(违法事实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2007年1月10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下列货物依法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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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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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澳烟” 牌卷烟 |
200支/条 |
11542条 |
内外包装 盒印有“(澳门)中华烟草厂有限公司出品” |
特此公告。
附件:违法事实
汕头海关(印鉴)
二○○六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海关 收缴 公告 本关:关领导,缉私局,存档(2)。 汕头海关办公室 2006年10月10日印出 校对:刘旭东 录入员:陈贤彦(共印2份) 附件 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