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对公式定价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内容,现将武汉海关关区内企业进口公式定价货物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进口列入11号公告中所列的《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中的货物,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合同备案申请。
二、在合同备案申请时,纳税义务人应提供《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合同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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