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程序类
刑事赔偿
经依法确认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缉私警察在行使刑事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造成侵权行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工作主管部门
缉私局的理赔工作由法制部门主管。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确认
一、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受理赔偿案件前,必须首先对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但行使职权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除外。
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时间不计入受理赔偿的法定期限内。
二、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要求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或者直接提出赔偿请求而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未得到确认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交《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申请书》。
《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确认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
(四)申请的日期。
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亲自到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当场制作笔录。
三、申请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人;
(二)被申请确认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其委托的其他组织实施了需确认的行为;
(三)申请确认的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四、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收到《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申请书》后,于十日内审查完毕,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应予受理的,制作《申请确认违法行使刑事职权行为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不符合条件不应受理的,制作《申请确认违法行使刑事职权行为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申请书》未载明规定的内容之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具体要求,发还申请人补正。
五、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申请被受理后,应及时调查。经查证后,制作《确认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有关部门。
经确认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范围的具体情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在接到《确认决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书面提出赔偿请求。
六、申请人提出数项确认申请的,分别查证,综合确认。
七、申请人要求有赔偿义务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确认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范围的具体情形之一,而该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不予确认的,或者申请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决定书》有异议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诉。
上一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国家赔偿委员会经审查申诉书,可以视情作出责令原被要求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确认、移送有关部门确认或者自行确认的决定。自行确认的,应当制作《确认申诉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有关部门。
赔偿申请的受理
一、受害人单独提出刑事赔偿请示的,由负有赔偿义务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受理;
受害人在控告申诉中同时提出赔偿请求的,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后,由负有赔偿义务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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