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符合法定条件;
(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缉私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得到确认,并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
(三)赔偿申请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
(四)赔偿请求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三、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收到赔偿申请书后,应当填写《刑事赔偿申请登记表》并进行审查,于10日内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制作《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及时送达赔偿请求
人;
(二)对于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不符合法定条件,违法行使职权事实没有得到依法确认或者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制作《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及时送达赔偿请求人;
(三)对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后予以受理;
(四)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赔偿申请,告知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或者将申请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处理。
审查决定
一、对于依法受理的赔偿案件,应及时查证。
二、经查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不给予刑事赔偿的,制作《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及时送达赔偿请求人。
刑事赔偿复议
一、刑事赔偿复议由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参照行政复议程序办理。
二、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必须提交《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复议机关收到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后,制作《受理刑事赔偿复议通知书》和《不予受理刑事赔偿复议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复议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后,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及时向复议机关提供与赔偿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复议机关办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需要调查时可以通知被申请人调查补充材料,也可以对案件直接进行调查。
五、复议机关具体审查以下事项:
(一)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刑事赔偿程序是否合法;
(三)赔偿方式、计算标准是否合法、适当;
(四)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六、复议机关根据审理的具体情况,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及时送达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原赔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决定维持;
(二)原赔偿决定依据的确认违法决定有错误的,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撤销原赔偿决定,责令作出赔偿决定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审查决定;
(三)原赔偿决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赔偿数额明显不当的,撤销原决定,直接作出赔偿决定;
(四)负有赔偿义务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没有作出赔偿决定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复议决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
赔偿义务履行
一、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并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方式标准执行完毕。
二、复议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负有赔偿义务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完毕。
三、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负有赔偿义务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必须执行。
四、支付赔偿金的,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凭生效的赔偿决定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协议书支付。
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由侵权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履行。
五、由于赔偿请求人的原因无法履行或者赔偿请求人同意延期执行赔偿决定或协议的,可以延期执行。
警务督察类
警务督察
督察机构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建立了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机关及其缉私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督察事项
督察机构对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缉私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走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四、处置公民控告和申诉的情况;
五、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六、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七、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缉私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
况。
督察方式及职权
一、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二、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下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三、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缉私警察的意见。
四、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五、督察机构对本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六、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缉私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七、督察机构认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缉私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八、督察机构认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缉私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缉私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督察标志、证件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控告
受理范围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和缉私警察下列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缉私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四、认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作出的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五、认为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和缉私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受理部门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督察机构负责受理控告的日常工作。
控告的受理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所管辖的当面控告,均应指派专人接谈,制作笔录,经控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对书面或者电话控告的,也应指派专人逐一填写《受理控告登记表》。
控告的管辖
对控告本机关或者本机关主、副职人员的,由该机关的上一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必要时,可告知控告人向有任免权的主管机关提出。对控告本机关主、副职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本机关管辖。
控告的处理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控告应立即初步核查,控告事由基本成立的,需要督促履行职责、纠正执法过错或者追究被控告对象责任的,应立案查办。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受理控告一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必须听取控告人的当面陈述。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请求复核,上一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接到控告人复核请求后,应填写《控告复核登记表》,并在15日内复核完毕,将复核意见答复控告人。
武汉海关缉私局举报、控告电话:
一、举报走私犯罪案件线索电话:(027)82768235 (027)82768200
二、举报、控告缉私警察违法违纪电话:(027)8276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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