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主管海关特别是边远地区的主管海关认为其辖下企业规模较大或属于当地海关的纳税大户且企业信用较好,并全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六)项规定条件的,经主管海关审定,可在主管海关辖区指定口岸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便利措施。
第九条 广州海关诚信企业的资格有效期为自评定之日起一年。期满后经海关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延续诚信企业资格。
第十条 海关必要时可对已放行的货物进行价格、归类等方面的复核。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海关每年对诚信企业进行一次稽查。
第十二条 广州海关诚信企业如果有走私违规情事且被海关立案的,应予暂停其便利措施。
第十三条 海关对诚信企业实施动态调整,凡经审核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者,海关予以取消其“广州海关诚信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海关定期对诚信企业的报关单差错进行跟踪分析,月报关单差错率大于5%,海关将发出整改通知。连续两次整改后,报关单差错率仍大于5%的,海关予以取消其“广州海关诚信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广州海关与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海关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便利措施能够在广州关区内切实得到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广州海关首批授予诚信企业名单
(共30家,排名不分先后)
中化广东进出口公司
广州龙沙有限公司
广州宏信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镇泰(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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