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评定和公布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州海关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海关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且已经实施分类管理的进出口企业。
第三条 广州海关根据企业守法状况、经营规模和进出口情况等评定诚信企业,对评定的诚信企业实施便利措施,并对外公布。企业自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标准的,可向海关申请诚信企业资格。
第四条 广州海关对诚信企业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五条 广州海关诚信企业可享受下列便利措施:
(一)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成功后直接到验放环节办理手续。
(二)海关按照规定对应税货物实行总担保,先放后征。
(三)一般情况下海关在通关环节以其申报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四)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行预归类,在通关环节一般以其申报的商品归类办理手续。
(五)一般情况下海关在通关环节以其申报的商品名称办理手续。确需进行化验的,海关抽样后,货物可先予放行。抽取的样品予以优先化验。
(六)一般情况下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径予放行,按规定布控的除外。
(七)海关接受企业提前报关。即:允许企业在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地前一天内,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提前办理报关和交单手续。
(八)海关提供预约报关和派员外验服务。企业可预约有关海关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以及对其在监管现场查验不便的进出口货物实施派员外验。
(九)海关对诚信企业简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其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实行承办审核制,合同核销时一般不实行下厂核销。对已实行联网监管企业的《电子帐册》一般采用电子审核。
(十)诚信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海关通关环节遇到阻碍时,海关进行快速处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评定为广州海关诚信企业:
(一)目前适用海关A类管理;
(二)从评定年度起,前两年未有走私违规行为记录(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生效为准,违规是指涉证、涉税且罚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违规行为);
(三)从评定年度起,前两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情事;
(四)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海关管理,进出口行为规范;
(五)最近一年接受过海关稽查,且稽查结果正常,包括:
1. 企业管理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仓库管理制度健全,出、入库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帐货相符);
2. 企业进出口行为规范(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依法使用、处置海关监管货物);
(六)从评定年度起,前两年在各地商务、工商、税务、外汇、银行等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七)上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进口税款入库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七条 海关总署“红名单”企业自动成为当年度广州海关诚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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