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决定书》一式二份,经复核后,进行登记、编号,加盖“长沙海关商品归类决定专用章”(见附表六),一份由商品归类职能部门留存,与《申请书》一并归档,一份通知申请人凭经海关盖章的《申请书》签收、使用。
第六章《决定书》的使用
第十九条 我关签发的《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条 《决定书》持有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所申报的商品必须与所持《决定书》所述商品(包括商品名称及详细描述)一致。
第二十一条 《决定书》持有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必须就每份《决定书》所对应的商品单独填制报关单,并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一栏中加小写“r”,在备注栏后半部中填写“r:预归类准字号(6位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二条 审单中心和各通关业务现场在确认《决定书》有效后,直接予以执行,不再重复审核该商品的归类。
第二十三条 各通关业务现场应以查验等方式,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商品(包括商品名称及详细描述)是否一致,如遇不一致情况,应收回《决定书》,批注收回原因后送商品归类职能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变更书》的签发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决定书》是海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五条 《决定书》签发后,因正当原因需要改变预归类决定的,经商品归类职能部门主管领导、主管关长两级批准后,由商品归类职能部门发出《变更通知书》,并就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同时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送审单中心和相关的通关业务现场备查。
第二十六条 《变更通知书》应由申请人签收,同时,收回原《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在《变更通知书》发出前已经按《决定书》执行的进出口商品归类,由各通关业务现场报审单中心负责更改,并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决定书》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对归类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复核要求,由商品归类职能部门负责复核,如复核结果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则向申请人发出《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和法律、法规变化而引起预归类决定变化的,应由
商品归类职能部门负责换发《决定书》,并作好登记记录,同时收回原《决定书》。
第三十条 《决定书》签发后、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提供了新的资料,且新的资料影响到《决定书》的准确性时,应重新办理申请。在商品归类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后,发现原《决定书》确属错误的,原《决定书》由商品归类职能部门负责收回。如货物已实际进出口,则《决定书》失效,由商品归类职能部门予以收回,并由审单中心进行归类。如已按《决定书》执行的,由审单中心重新归类,并作相应处理,《决定书》由各通关业务现场收回作废。
第三十一条 各通关业务现场应将失效、作废、收回的《决定书》留存备查,复印件及时退回商品归类职能部门,由商品归类职能部门统一存档。
第三十二条 各隶属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商品归类职能部门研究处
理。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商品归类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长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操作规程(修订)》(湘关办[2001]63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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