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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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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 |
前期 阶段 |
进出境阶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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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特征 |
无 |
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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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货物 |
必须在进出境环节完纳进出口税费 必须在进出口申报时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境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 进出口货物在提取或装运前办结各项海关手续 货物办结海关进出口手续海关放行后结关,货物可以自由流通 |
申报前准备 |
申报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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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收发货人可以自理报关或委托报关 在通过表面不能确定货物的归类等情况下,经过海关同意,可以看货取样 |
进口 货物 |
出口 货物 |
转关运输货物 |
保税/暂准进出境/特定减免税货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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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地 |
出境地 |
进口 |
出口 |
货物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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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运地 (货物指定到达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最终到达地点) |
起运地 | |||||||
一般进出口货物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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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 |
进出境阶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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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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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货物 |
申报期限 |
申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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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 货物 |
出口 货物 |
海关准予 集中申报货物 |
转关运 输货物 |
除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外的实际进出口货物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主要包括: 不享受特定减免税或不准予保税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转为实际进口的原保税进口货物; 转为实际进口或出口的原暂准进出境货物; 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不准予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 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随展览品进出境的小卖品;实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1)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2)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3)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考试大编辑整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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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
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 |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 |
有两次报关时限 | ||
一般进出口货物续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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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 |
进出境阶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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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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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货物 |
单证 |
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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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证 |
随附单证 |
向直属 海关申报 |
向进出境 地海关申报 |
申报的修 改与撤消 |
申报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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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关单 |
基本 单证 |
特殊单证 |
预备 单证 |
一旦接收到海关发送的“接受申报”报文和“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即表示电子申报成功 |
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 |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报关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 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配载、装运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
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在先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在不使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情况下,海关关员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考试大编辑整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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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单或装货单、发票、装箱单、仓单 |
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作为特殊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产地证明书 |
贸易合同、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一般进出口货物续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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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 |
进出境阶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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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配合查验 |
缴纳税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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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进出口货物 |
查验时间 |
查验地点 |
海关查验方式 |
货物损失的赔偿 |
进出口税费的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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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正常工作日 |
海关监管区 对进出门大宗散货、危险品、鲜活商品、落驳运输的货物,经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也可同意在装卸作业的现场进行查验 |
彻底查验 抽查 复验 径行开验 查验操作:人工、设备 |
海关不予赔偿 |
赔偿方式 |
关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船舶吨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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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
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
征税 主体 |
国家/海关 |
国家/海关 |
国家/海关 |
国家/海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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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税 主体 |
进出口收发货人 |
进出口收发货人 |
进出口收发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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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 对象 |
进出口 货物 |
进出口 货物 |
进出口 货物 |
外国籍 船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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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按税则 |
17%/13% |
按规定 |
30/9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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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流转税 |
流转税 价外税 |
流转税 价内税 |
使用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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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从价税应征税额=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 从量税应征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税应征税额=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
组成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价格×增值税税率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额)÷(1-消费税税率) |
净吨位=船舶的有效客积×吨/立方米 台湾的船舶不征船舶吨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