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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核查单)一式两联;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未尽事宜详见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
办公时间:上午8:15-11:15 下午13:00-15:30
办公地点:中关村海关宿舍楼1单元601(海淀区知春路59号)
联系电话:6256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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