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转让是指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将其原应享有的向责任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该项权益后,即可把自己处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责任方追偿。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就此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应当向第三者要求 赔偿。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方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权益转让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人赔偿后的必然结果。根据赔偿原则,财产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同时,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财产保险来获得额外利益,他不能因一笔财产遭受损失而从两处得到双份补偿。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从第三者那儿获得了补偿,那么,他就没有损失,不能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如果被保险人先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那么他就要将他可以享受的向第三者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权益转让必须是由第三者行为导致保险危险的发生。如果不是第三者责任引起损失,被保险人没有向第三者求偿的资格,权益转让就不存在。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不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才能先予赔偿,然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被保险人只能自行向肇事的第三者索赔。权益转让还必须是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依法依约向第三者索赔,如已取得赔偿,则保险人可免去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节约时间、精力,依法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可先予赔偿,在支付赔款后应要求被保险人开具权益转让书,尽早追偿,以防丧失追偿时效。保险人向第三者的追偿金额还应以不超过赔付的保险金为限,如有多余则应归还被保险人。权益转让后,被保险人对原应享受的保险上的利益及向第三者索赔的利益均无影响。被保险人从责任方取得的赔偿如少于保险赔偿,可向保险人要求补赔差额。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后,对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其他损失,仍可向第三者索赔。
委付是财产保险权益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委付又称保险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以书面提出申请,愿将标的所有仅通讯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 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行为。保险人如接受这一请求,委付即告成立。委付成立后,保险人必须按财产全部损失予以赔偿,同时取得该项财产的全部权益,并相应承担伴随着权益转嫁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委付以不得撤回为原则,即被保险人在委付后不得再以退还保险赔款向保险人要求收回保险标的,同样,保险人也不得撤销其已经接受的委付。
委付与权益转让的不同之处在于,权益转让保险人所得最多以不超过赔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委付保险人可以取得损余处理的全部价值,包括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权益转让保险人只享有被保险人可以享受的权益而不承担义务,委付则保险人在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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