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施救、保护、整理费用的理赔
企业财产保险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在习惯上总称为“施救费用”,它是指保险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进行抢救、保护、整理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被救出的物资的搬运、堆存、摊晒、烘焙、复制、整理等各种合理费用,以及为了使受损保险财产增加经济价值而支出费用,如整理分档、包装费用等,按照《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此,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损失时,除负责赔偿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外,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也负赔偿责任。施救费用的赔付与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两者分别计算,不包括在保险财产赔偿金额范围内,各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负责这部分费用必须以“必要”和“合理”为原则。施救费用的理赔要点是:首先要区分施救费与预防费的界限。施救费用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当时或发生后,而不是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这是区分施救与预防两项费用的界限。凡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支出的费用即属预防性质,保险人不予负责,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灾害、事故虽未发生,但已接近发生而施救刻不容缓,为了避免保险财产遭受更大的损失,采取保护保险财产的紧急必要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事后证明是及时有效的,视同施救费负责予以赔偿,如保险财产因抗洪抢险而搬动,事后原堆 丰收地点又确被洪水所淹,其搬运和搬回的费用以及被抢救保险财产在最近安全地点的存仓租金都可负责赔付,但在危险消除后应及时搬回,否则对延期存仓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负。
其次还应区分保险财产与款保险财产,保险人只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负赔偿责任,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包括未保险的财产,且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施救费用无法分清时,保险人应根据施救的保险财产价值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负责施救费用。
然后,按不同的投保方式计算施救费的赔偿金额,即保险财产若是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的,其施救费也应按相同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或采用分期结算保险费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其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数计算赔付,不按比例公摊。不按以上方式投保的财产,如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投保,而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或流动资产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而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帐面余额时,其施救费用根据保险金额分别按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时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从以上情况说明,如果企业将全部财产按保险条款规定足额投保,那么,当企业财产在遭受灾害、事故损失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都可得到相应的赔偿,不存在按比例赔偿的问题。如果不是足额投保,一旦发生财产受损,则财产损失连同施救、保护、整理费用都要比例分摊而得不到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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