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表示:凡是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车主,只需于下次续保交强险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即可,不涉及滞纳金问题。但如果车主本人希望尽快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以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
至于车船税的查验及滞纳金如何计算的问题,董波举例予以解释说,假如某位车主的交强险保单是2007年6月13日起期,2008年6月12日保单到期时,车主就应当及时续保交强险,同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但该车主若是拖到2008年7月1日之后才去办理相关保险和纳税事项,保险公司就将依照税务机关要求,按逾期天数(“购买当日-保单到期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