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 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责任是由于意外伤害所致被保险人的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结束,因此必须先了解意外伤害的内涵.
(一)意外
意外是指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伤害的发生非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或伤害的发生对被保险人而言突然出现,即意外事件的发生必须具备非本意,外来和突然这三要素,此三要素缺一不可.
1.非本意.
非本意指意外事件的发生非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也不是被保险人所能预见的.如汽车发生事故.有的意外事件,尽管本人能够预见也可以防范,但基于法律或职业道德不能躲避.如银行职工面与持刀抢钱的歹徒搏斗受伤,仍属于意外伤害.
2.外来的.
外来的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的因素所引起的.如运动中的损伤,食物中毒等.
3.突然的.
指事件的发生来不及预防,即事件因果间仅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例如爆炸,飞机失
事,空中坠落物等.但职业病不属于意外事件.有些事件造成的结果不一定立即显示,即由于伤害继发症所致,而损伤是外来剧烈因素所造成的,亦可称为意外事件.例如:发生坠落以致出现内出血,后来因内伤致死也可作为意外事件.因此,除了保险期限外,还有责任期限的概念.
(二)伤害
伤害是人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要素构成.
1,致害物
(1)器械的伤害.各种器械,包括钝器,武器,坠落物,机器,运输工具,劳动工具,建筑物等.
(2)自然伤害.是指自然环境中的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和日光辐射以及暴风暴雨,洪水等对人体的伤害.
(3)化学伤害.是指各种形态的化学物质对人体的伤害,如硫酸,硝酸,瓦斯,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等.
(4)生物伤害.被人袭击;野兽,家畜,花粉,螨虫等生物对人体的伤害.
(5)精神方面的伤害.指由于惊吓,外界强烈的精神刺激而引起的伤害.
2,侵害对象
侵害对象是侵害的客体,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侵害的对象只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生理伤害),而不是权益上的侵害.
3,侵害事实
侵害事实实质被保险人身体与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并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事实.侵害的方式共有15种:碰撞,撞击,坠落,跌到,坍塌,淹溺,灼烫,火灾,辐射,爆炸,中毒,触电,接触,掩埋,倾覆.
(三)意外伤害的构成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河伤害两个必要的条件,缺一不可.在实际操作中可用以下步骤判别某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判断意外伤害的的步骤:是否存在外来因素 (N:不构成)→侵害对象是否是被保险人的身体 (N:不构成)→是否发生侵害的客观事实(N:不构成)→是否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Y:不构成)→被保险人能否预见 (N:构成)→是否因疏忽未预见 (Y:构成)→技术上能否采取措施 (N:构成)→是否因法律或职责规定不能躲避 (Y:构成)→是否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财产,抢救他人生命甘愿冒险 (Y:构成,N:不构成)
二,意外伤害保险 (一)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1,不可保意外伤害
条款中明确列为除外责任的.包括: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故意行为.
(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等.
2,特约承保意外伤害
只有经过特别约定,有时另外加收保费后才予承保.包括:
(1)战争所致.风险过大,难以预计.
(2)被保险人在从事剧烈体育活动或比赛所致.风险很高需加收保费.
(3)核辐射所致.后果短期内不能确定,技术和承保能力达不到.
(4)医疗事故所致(如误诊,发错药,检查时造成,手术切错部位等).小概率事件.
3,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除不可承保意外伤害,特约承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二)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多为一年,为短期性的人身保险.但有的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很短,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过去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概率的经验统计数据厘定的,这点与财产保险的费率厘定相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其保费属于自然保费,因此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不具有现金价值.
职业危险是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最大的因素,因此,保险公司收取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时,根据不同的职业适用不同的费率.各寿险公司都制定了非常细致的"职业分类表"和费率表.
(四)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分为死亡保险金给付和伤残保险金给付.
死亡保险金给付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给付,一般情况下,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
伤残保险金给付=保险金额×伤残比例.关于伤残比例,各保险公司都有"伤残等级与给付比例表",将伤残归类与几个等级,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给付比例.
如果在一次事故中发生多处伤残,则把多处伤残的伤残比例累加,但最大不超过100%.如果在同一保险期限内发生多次事故,则按每次事故的伤残比例分别进行给付,但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五)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间期限(一般为180天).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关责任期限的规定,是指被保险人在自遭受意外伤害起多长时间内造成死亡或残疾才构成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先受到伤害,然后导致死亡,这种以伤害为直接原因的被保险人死亡,必须发生与伤害之日起的180天内,这种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已经超出保险期限,保险人仍应当进行死亡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一般在治疗一段时间后才能确定,若在责任期限内确定伤残程度,则保险人按伤残比例给付.若责任期限结束仍无法确定伤残比例的,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给付比例,保险人按照协商比例给付后,双方关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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