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查控制。逐级复核制度是实施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现有常见的是“三级复核制度”,即项目经理的详细复核,部门经理的一般复核和主任会计师的重点复核。看似已经面面俱到,但在我国的审计实务中,部门经理兼有项目经理的角色,繁忙的外勤工作使其难以顾及所属部门的其他项目,因此它所执行的复核往往也流于形式。另外,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往往也与项目经理同为一人,结果使得“详细复核”缺位。现在比较推行在事务所的内部成立质量检查部。由此机构的专业人士代行第一级复核和终极复核前的初步审核,并凭借“逐级复核声明书”确定审计者的责任,做好质量控制的最后环节。
(三)进一步加快法制建设
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约束不到位,使得审计失败之风不断蔓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加深,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已经严重滞后于行业的发展。在《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后,我国陆续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证券法》等,都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了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出台了许多司法解释,相比之下,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明显滞后。在法律责任的界定方面,则表现出重形式、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对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欺诈等行为的界定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界定和追究注册会计师过失或欺诈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对注册会计师过失和欺诈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予以有效保护。
尽管审计失败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加以防范,但并不能够完全避免。因此,如何减轻审计失败后发生的损失成为事务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也应运而生,这是保险公司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的一种险种,会计事务所购买了这一保险后,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了非故意行为的过失,从而引发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由提供险种的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在一些发达国家,会计事务所普遍购买这种责任险,法律也规定某些注册会计事务所(主要从事公众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购买这种责任险。而我国,大部分的事务所对这一险种没有热情,从表面上看是大家的法制意识淡薄,但究其根本原因是国内的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致使注册会计师根本不存在赔偿的风险。我们应该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时候,除了主观上的恶意违法造成审计失败外,客观上也面临着很多无法控制的风险如审计水平、审计方法的局限,从而造成审计失败,这一风险是永远存在的。随着我国针对审计失败的民事赔偿制度的健全,责任险就会成为会计事务所的必需品,它不仅能够帮助事务所提高防御风险的能力,而且还保护了委托人以及相关利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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