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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短 路 容 量
4.7.1 为了取得合理的经济效益,城网各级电压的短路容量应该从网络的设计,电压等级,变压器的容量,阻抗的选择,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控制,使各级电压断路器的开断电流以及设备的动热稳定电流得到配合,一般可采取下列数值:
220kV 40kA
110kV 20kA
63kV 25kA
35kV 16kA
10kV 16kA
必要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可超过上述数值。
4.7.2 各级电压网络短路容量控制的原则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城网最高一级电压母线的短路容量在不超过上述规定值的基础上,应维持一定的短路容量,以减小受端系统的电源阻抗,即使系统发生振荡,也能维持各级电压不过低,高一级电压不致发生过大的波动。为此,如受端系统缺乏直接接入城网最高一级电压的主力电厂,经技术经济论证,可装设适当容量的大型调相机。
(2)城网其他电压网络的短路容量应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采取限制措施:
a.网络分片,开环,母线分段运行;
b.适当选择变压器的容量,结线方式(如二次绕组为分裂式)可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c.在变压器低压侧加装电抗器或分裂电抗器,出线断路器出口侧加装电抗器等。
4.8 电压损失及其分配
4.8.1 保证各类用户受电电压质量是确定各级城网允许的最大电压损失的前提。
我国国家标准GB12325《电能质量棗供电电压允许偏差》规定如下:
(1)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注:如供电电压上下偏差为同符号(均为正或负)时,按较大的偏差绝对值作为衡量依据;
(2)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3)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的额定电压的+7%与-10%。
4.9 通 讯 干 扰
4.9.1 城网规划设计应尽量减少对通信设施的危害及干扰影响,并在规划年限内留有适当裕度。
4.9.2 市区内送电线路、高压配电线路和变电所的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并与有关通信部门研究,共同采取措施;必要时,强、弱电部门共同进行计算及现场试验,商讨经济可行的解决办法。
4.9.3 强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及设备影响的允许值可参照下列规定:
(1)危险影响
强电线路发生单相接地事故时,对架空电信明线产生磁感应纵电动势允许值为:
一般强电线路 430V
高可靠强电线路650V
a.对电信电缆线路产生磁感应纵电动势允许值为:
Es≤0.6UDt(V)
b.电信电缆线路用远距离供电,输出端有一端直接接地时,在电缆芯上的磁感应纵电动势允许值为:
Es≤0.6UDt- Urs/2(2)1/2(V)
式中 UDt为电缆芯线对外皮直流试验电压(V);
Urs为影响计算的后段远供电压(V)。
c.当电网发生一相故障时,接地装置地电位升高,传递至通信设施接地装置上的电位应小于250V。
(2)干拢影响
1961年我国《四部原则协议》对干扰杂音电动势力的允许值规定,目前正在协商修改。经电力部门与通信部门协商,目前可参照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1988年导则上的规定执行,参见附录E。
4.9.4 城网的无线电干扰,一般用干扰场强仪进行实测,如无实测资料时,可从干扰水平、频率特性和横向特性三方面进行估算。按我国已正式或将颁布的以下各项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1)国标GB7495—87《架空电力线路与调幅广播收音台的防护间距》;
(2)国际GB7495—87《架空电力线路与监测台(站)的防护间距》;
(3)国际GB6364—8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4)国际GBJ143—90《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5)《对海中远程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国家标准送审搞,1990年7月;
(6)《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要求》国家标准送审稿,1990年11月;
(7)《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国家标准送审稿,1991年7月;
(8)《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国家标准送审稿,1991年7月;
(9)《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军用标准送审稿,1991年12月。
4.9.5 城市屏蔽效应是城网解决电磁干扰的一个重要因素。城市中各种金属管道及钢结构建筑物的环境屏蔽效应可用城市屏蔽系数表示,该系数应通过实测确定。国内一些实测工频城市屏蔽系数在 0.3~0.6之间。具体数值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5 供 电 设 施
城网的供电设施应满足城网规划设计的要求,适应城市建设的特点,与市容环境相协调,逐步实现标准化。
城网供电设施选址、占地及线路路径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由当地供电部门与城建部门进行研究后确定。供电线路路径和走廊位置应与其它市政设施和管线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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