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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急剧发展,人工建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促使人们日益重视保持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平衡以及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问题。“大地景观(earthscape)”的概念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有的城市规划学者对此作了系统的阐述,引申出把大城市地区看作人类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等观念。一些国家制定了有关保护自然环境的法令。美国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条例》规定,重大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阐明由于工程建设可能导致城市环境质量、周围居民生活条件、土地利用价值等的改变,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现在,各国的城市规划工作都考虑保护自然环境问题。
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 历史纪念物不仅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瑰宝,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自古以来,远见卓识之士都很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可是,近代由于城市迅速发展,许多古建筑和历史名城不仅受到自然的侵蚀,而且更多地遭到人为的破坏。1933年《雅典宪章》较早地从城市规划角度提出保护古建筑问题。国际博物馆理事会(ICOM)、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所属的文物保护和修复国际研究中心(ICCROM)等组织推进了这项工作。1964年的《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即《威尼斯宪章》)总结了这方面的理论和经验;197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办“欧洲传统城市保护年”;1976年的内罗毕会议建议保护城市的历史地段;1979年在华沙召开的会议号召推动文物建筑的普查、立档、登录等工作。同时,各国保护古建筑的立法工作也有进展(见城市历史建筑保护)。
由于这些工作的开展,人们深刻地认识到旧建筑、旧居住区在实用、经济和艺术方面的长远价值,开始以新的观点研究旧城、旧区、旧建筑的改造问题。通过全面调查、精心规划,把旧城、旧区、旧建筑合理地利用起来,使之既适应新的需要,又能保持城市的文化特性和地方文化的延续性,从而使城市规划的观念和程序也发生相应的改变。
区域规划和国土规划 城市的发展和城市问题的日益严重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不能仅就城市论城市,必须从更大的范围──区域的甚至国土的范围来研究与城市有关的问题。自从P.格迪斯提出区域原则以后,区域规划和国土规划的实践以1933年开始实施的美国田纳西州区域规划的成果最为卓著;大城市地区的区域规划工作以纽约及其周围地区规划(1928~1930)较早,也较有代表性。40年代制定的大伦敦规划在这方面有创造性的发展。后来,一些城市纷纷从商业、交通等方面从事大城市影响区域的研究,出现了区域科学(regional science)。
从区域角度对工矿区进行规划,是区域规划工作的一项内容。较典型的例子有英国顿克斯特城市规划(1921~1922)和苏联顿巴斯矿区规划等。 对风景名胜区、休养疗养地区进行规划也属于区域规划领域。例如苏联黑海沿海地区和高加索矿泉地带的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工作的另一内容是对农村地区的研究。美国C.G.格尔平的《农村社区的社会剖析》(1915)是这方面研究的最早成果。1933年德国地理学家W.克里斯塔勒在《德国南部的地区中心》一书中分析了该地区乡村的市场中心和服务范围,提出了有名的“中心地理论”(central place theory)。他根据这种理论探索了农村中心的分布,城市商业、服务业的分布,以及区域规划中的城镇体系。
计划经济与城市规划 与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建设取得进展的同时,苏联和东欧国家计划经济的城市规划成就也颇引人注目。社会主义国家城市的发展是统一计划和引导的过程。计划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化,住宅建筑和一些公用事业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可使一系列城市设施有比较完整的规划指标体系。在这种条件下,城市规划的理论、方法以及实施和管理都有自己的特点。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城市发展战略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区域工农业发展计划为前提。基本原则是:①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力进行合理布局,即对不同地区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进行最优化的利用,同时改善各地区的生活条件。②缩小地区发展差异,规划和发展整个国家的城镇体系。建立并加强区域中心,以促进整个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加速农村居民点集中的过程,促使城市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向农村传播;控制大城市的发展,使工业、住宅、交通的布局合理,保持集中带来的经济效益,而不影响城市环境质量。③对工业建设及其他经济活动、交通、住宅、园林设施、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综合规划,均衡发展,注意其空间关系,力求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目标。50年代前期,苏联的城市规划理论和方法对中国有一定影响。
城市规划方法的发展 20世纪初,P.格迪斯提出“生活图式”(notation of life),从地理学、经济学、人类学的观点,就人、地、工作关系来综合分析城市。他的名言“调查先于规划,诊断先于治疗”已成为城市规划工作的座右铭。这种调查—分析—规划的工作程序一直被广泛采用。
城市规划的方法,各国不尽相同,例如英国的发展规划,联邦德国的土地使用规划(也称总体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苏联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国编制城市规划,从50年代以来基本上采取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国外流行的方法:先论证城市发展性质,估算人口规模;再确定土地使用方式,组织建筑空间结构,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及其他主要市政工程系统等;然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这种规划基本上是一个物质环境规划,为一个城市的未来各种活动安排空间结构,是一幅要在规定期限内(如20~30年内)加以实现的城市物质环境状态的蓝图,用以指导城市建设。
经多年的实践,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上述规划方法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基于对城市开放性──城市的发展与更新永无完结的认识,城市规划界提出了“持续规划”和“滚动式发展”的规划思想,即主要着眼于近期的发展与建设,对远景目标则不断地加以修正、补充和调整,实行一种动态的平衡,从而抛弃了把城市规划当作城市“未来终极状态”的旧观念。在这种认识下,出现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法,如英国在1968年用新的结构规划和局部规划的两阶段规划方法代替原有的发展规划或总体规划。在规划内容上除了物质环境规划,还增加了经济规划和社会规划,以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目标,因此成为多目标、多方面的更为综合的规划。这种规划方法仍在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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