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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二次大战前,伦敦和巴黎市区就十分拥挤,用地紧张,市区工业无法发展,而资本主义生产竞争,设备需要不断更新,市区内仅有的地皮,价格昂贵,因此一些有条件往外迁的工业就开始往市区外迁移,但往往迁至离市区不远的地方。
如伦敦自二次大战以来,市内工厂的布局有很大变动。自1945至1968年间,伦敦地区3270个工厂中,将近一半是搬过家的,搬过家的工厂职工数约占全伦敦工厂职工数的36%,而搬迁工厂中60%是搬在离伦敦市中心32公里范围内,30%在伦敦市区本身变动。
巴黎市区内工业也因发展受限制,形成了一个自发搬迁的过程。
而东京工业这种搬迁过程,约开始于五十年代中六十年代初。
当工业开始向外搬迁时,这些国家政府为了有利于疏散工业,控制市区规模,采取了一些措施:
1.制订一系列的法令
英国在1945年、1947年前后制订了两种法令,即工业重新安置法和城市农村计划法,规定在伦敦新建、扩建和改建工厂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要提请有关部门批准,发给许可证;根据1971年修订的城市农村计划法规定,把面积放宽到伦敦(包括东南部地区)1250平方米,其他地区为1500平方米。
英国对搬迁厂审批手续很严,首先要审查选址是否合适,特别是对劳动力供应紧张的地区,对劳动力需要和供应情况要严格控制。
法国规定新增工厂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要呈报批准。
为疏散工业,对愿意搬迁的工厂给予鼓励和具体补助,办法有以下几种:
英国规定对搬迁厂基建费用补助20~40%,对于第一年搬迁后的机器折旧费给予补助44~100%,并且对职工发给雇用奖励金,职业训练补助费。法国对搬迁人员和家族的旅费和搬迁费全部支付。
日本提出搬迁厂的固定资产费3年内免税,但固定资产中,建筑物、机械装置等设备的价值不得超过1000万日元,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拆去的旧工厂建筑物的两倍,拆迁期限一般规定在3年之内。
一些国家还在新建设地区由政府投资建厂房出租或出售给搬迁工厂,工厂搬到新建地区后,产品还优先给预订货。
2.除制订一系列限制和奖励政策外,还有相应的规划工作跟上。
首先,全面调查,制订区域规划,迁移较大的工业,组织工业小城市。
巴黎从1962年开始制订地区规划,确定了100个工业区,其中70多个是有一个开发人私营的,每个区至少有20平方公里的面积,都有比较方便的水路和铁路交通。
东京自从1957年开始就陆续在周围各县建起了几十个工业区,其中许多厂子是市区迁出的。
其次,对于市区内一些小工业,制订规划,将其迁至市区附近,组织工业小区。小区内比较注意绿化环境,因此欧美许多国家,将这种工业小区称谓工业公园。
如在巴黎东部,离巴黎4公里处,建立了一个工业小区,在一幢多层工业厂房内,有几个中小工厂。资料介绍,这些工厂迁至离市区不太远的地方,可为不能远离市区的工业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而且可容纳一些在近郊要求就业的工人就地工作,也为在市区内挤成一团无法发展的中、小工业找到了出路。这个地区有铁路和公路环直达,多层厂房是四层的,共4.3万平米车间和2500平米办公室,还设有食堂,楼顶平台是绿化区,结构灵活,每层都可停卡车,层高6米,车间可设吊车,职工人数可容纳1000人。
东京市内中、小工厂分布很集中,墨田区一平方公里范围内有3000个工厂。1969年、1971年先后制订了“中小企业高度化事业”“中、小企业近代化促进法”,将某些行业建在一起,如已建成八王子市纺织工业小区。
3.迁移的旧址,控制利用
东京地区对迁移后的工厂旧址作了规定,根据都市计划法,除了在工业专用地区和港区迁出的厂址用地可再建新厂外,其他地区,一律不能再建新厂。而且在可建厂地区建时,也必须改善环境,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制订公害防止计划,三废合理处理等措施,上报批准。1972年开始,东京地区曾腾出了277公顷用地作住宅和市政设施,但由市区腾出的工厂用地,有不少都被事务所占去。
现在,东京、巴黎和伦敦市区内,除有部分为居民直接服务的印刷、服装、日用化装品等轻小工业外,其他大工业都已基本上迁至郊区。
二、控制在市中心区建事务所①
市中心区建设各种事务所,就业岗位年年增加,造成城市中心拥挤不堪根本原因,为此,政府部门也采取了一些办法。
1.提出限制在市中心建事务所的规定
巴黎对市中心新建办公楼征收高税,称“拥挤税”,事务所新增面积1000平米以上要经过批准。
伦敦1963年成立了“事务所选址指导局”,接受商谈往外搬迁事项,到1975年底,总共接受了4000多件,其中已经搬迁的公司1890个,有雇用人数13.4万人。
1963年伦敦规定事务所扩建,可达到已有建筑物体积的10%,后来改为面积可达10%。1964年工党上台后规定伦敦圈60至70公里半径之内,设立事务所的面积超过270平米,要有许可证,1972年产业法规定,向拟开发地区搬迁的事务所,对新雇用职工人数的50%发给补助金,对搬迁的工作人员平均发给800英镑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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