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五个要件: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内容、行为形式、行为结果。
行政行为的类型: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不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如行政立法、制定规范文件、城市规划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如核发规划许可证,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罚决定等。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力。
产生法律效力应具备的条件:主体合法、客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六、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
3、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行政法权,可以进行行政立法活动的行政机关。
取得行政立法权的三种形式:
1、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取得职权性的行政立法权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授权性的行政立法权
3、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专项决定,取得特别授权性的行政立法权。
目前,我国获得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省级政府、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
行政立法程序: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协商、审查、通过、审批、备案、公布。
七、行政法律责任与法制监督(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
1、引起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表现为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等形式。
2、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构成违法
2、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4、行为人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
只有符合全部构成条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行政法律责任。
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主客观一致原则
(二)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管理法制监督是指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国家公务员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八、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一项制度。行政救济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政直接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采取措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制度。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制度。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基本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的管辖: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由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门所作行为的复议,由作出该行为的部门自行管辖。)
2、地方政府――上一级政府(对省级政府所作行为的复议,由作出该行为的政府自行管辖。)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4、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设立派出机关的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本级政府
5、法律授权的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
6、受委托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7、法律规定需要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
8、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的――由继续行使被撤销机关职权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行政机关 法人地位
复议机构:机关内设机构 办事机构
行政复议参加人: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 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四个环节。
1、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分三种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其规定办。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时效的,可以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受理条件。
属于法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复议申请的合法权益;
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
符合法定期限规定;
申请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属于该机关管辖。
3、及时审查。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4、全面审理。原则上实行书面行政复议制度。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方式审理。
5、行政复议决定。分为:维持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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