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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建设厅(建委、规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
根据 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研究,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 1月 20日前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人事部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