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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87年(含1987年,下同)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凡符合上述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0年。
(2)1970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5年。
(三)报名程序和办法:报考人员先到人事考试部门领购报名资料,填写报名表(老考生要填写本人上一年度考试的档案号)、填涂信息卡,由所在单位注明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同意报考的,盖章确认,设区市的报考人员经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进行资格初审,再到同级人事(职称)部门进行资格审定后,由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将考生的报名材料汇总后,于5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省直单位考生由主管厅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进行资格审查,其中省直设计院所的考生,由单位指定专人统一报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时,报考人员提交报名表、卡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贴在报名表上),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实行数码照相采集照片的,按当地规定办理)。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及有关证件(原件由初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接受资格审查。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可以滚动);可以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工作由我省组织实施。
五、考试的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信息代码不变。为了便于考后信息统计、分析,请各地在报名信息采集时注意采集报考人员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无储存功能)。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回收,不再另发草稿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