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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代理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1月4日 人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9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I)》、《税法(Ⅱ)》、《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五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科考试应考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其中,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I)》、《税法(Ⅱ)》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
第十二条 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名义,编写辅导材料或举办考前培训,误导考生。
第十五条 在考试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10日 人考中心函[200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院),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精神,现将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及时发布考试公告,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报名截止时间全国统一定为2006年12月31日前,报名时间一般不得少于l0个工作日,补报名时间由各省(区、市)自行安排。
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文件,同时在报名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单独标注。
三、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共5个科目。除《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科目由各地考务部门向考生提供草稿纸,考后收回。
四、《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请在考前务必提醒考生:l.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
五、《税务代理实务》阅卷工作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其余四科的阅卷工作由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在考试结束后3日内要将《税务代理实务》答题卡、考场记录单、详细的交接清单以机要邮寄方式寄往(也可直接押送到)试卷接收点,同时电话通知试卷接收单位(联系人)接收(注意不要将试卷寄来)。
试卷接收单位:山大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山大南路29-1号。
邮政编码:250100
联系人及电话:
唐伟、0531.85056583、13505310557(手机)
张华英、0531.88652936、13964065657(手机)
六、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8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
七、考试信息管理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信息代码不变。
八、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在当年通过为合格。
九、上缴考务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的规定,每科次6元。
十、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统一由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负责。各地考务部门在安排考生报名时,应同时安排考试大纲和教材等征订工作,具体办法可与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协商。
此次教材征订仍采取单科(本)征订方式,不得要求考生整套购买或强行推销。为及时做好向考生供应教材工作,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可根据往年考生报名情况先行预订教材,以备集中发放。在报名工作结束后10 13内,将教材征订数和相应书款(售价另行通知)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十一、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有关考务问题请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处联系。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10-63541367
附件l:
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 时 间 | 工作安排 | |
| 2006年12月开始 | 各地发布考试公告,做好资格审查等报名工作,下发考前规则模板 | |
| 2007年5月12日前 | 上报试卷预订单 | |
| 6月22日 | 下午2:o0-14:30 财务与会计 | |
| 考 试 时 间 |
6月23日 |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
| 6月24日 |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30 税务代理实务 | |
| 6月28日前 | 下发考后规则模板,上报考场分配信息 | |
| 7月底前 | 各地完成客观题阅卷工作,并上报客观题成绩 | |
| 8月上旬 | 下发主观题阅卷成绩 | |
| 8月24日前 | 发布考试成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