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标准答案:A
依据: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469页。
考核目的:掌握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标准答案:B
依据: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478页。
考核目的:掌握犯罪形态、区别犯罪未遂、既遂、中止、预备的特定构成要件。
3.标准答案:A
依据:第三编第-章第一节,见教材第487页。
考核目的:掌握刑法关于有期徒刑期限的一般规定。有期徒刑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及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期满以后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减为有期徒刑时,则可以是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4.标准答案:B
依据: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485页。
考核目的:掌握对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处罚的有关规定。对于教唆犯应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5.标准答案:C
依据: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见教材第506页。
考核目的:掌握刑法对抗税罪的处罚规定。
6.标准答案:B
依据: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497页。
考核目的:掌握刑法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对于缓刑除了适用条件以外,必须规定一定的考验期。
7.标准答案:C
依据: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490页。
考核目的:掌握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有关规定。
8.标准答案:B
依据: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见教材第528页。
考核目的:掌握刑事拘传强制措施持续时间的规定。
9.标准答案:B
依据: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见教材第536页。
考核目的:掌握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讯问时的权利。
10.标准答案:A
依据: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见教材第543页。
考核目的:自诉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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