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本章考试题型:共五节,均以单选题、多选题出现
2005年 2006年
单选题 7题7分 9题9分
多选题 8题16分 11题22分
合计 23分(16%) 31分(23%)
一、税法原则--掌握(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征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一)基本原则(四个)--掌握含义及特点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
①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②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考过多选题)
③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2.税收公平主义
①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②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第一,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只有当其被国家以立法形式所采纳时,才会上升为税法基本原则,在税收法律实践中得到全面的贯彻。第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而且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考虑。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第三,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
例如:对税务执法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①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②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①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②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
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掌握含义并加以应用
1.法律优位原则
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即: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有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二、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熟悉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1)税法的生效有三种情况: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说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2)税法的失效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新法代替旧税法;二是直接宣布废止;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大多采用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以新税法的生效日为旧税法的失效日期。
3.人的效力
有三个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属地兼属人原则。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三、税法的解释--熟悉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他
(1)立法解释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可作判案依据属于事后解释
(2)司法解释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3)行政解释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但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不作判案依据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2.按解释尺度
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考过多选)
四、课税对象
1.含义:课税对象是征税的依据,可以是销售额或营业额(流转税),企业利润或个人工薪(所得税)
作用:基础性要素,是划分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征税的范围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税基):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 计税依据 举例
一致 价值形态 所得税
不一致 物形态 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2.课税对象与税源
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课税对象与税源关系 课税对象来源 举例
一致 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所得税
不一致 其他方面 大多数税(如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
3.税目
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以明确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五、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
(1)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
①形式: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②特点: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而变动;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计算简便;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等级,规定不同税率。多用于收益课税,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
①全额累进税率。
②超额累进税率:年年有考点
1)特点:(注意多选题)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
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较差。
2)计算。
3)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税额-超额累进税额
③超率累进税率--适用于土地增值税
现行税制中的土地增值税即采用超率累进税率计税。
④超倍累进税率(了解)
超倍累进率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额;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率。
(3)定额税率:根据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这使它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
(4)税率的其他形式(三组)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熟悉
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
通常 名义税率>实际税率,原因:(注意多选题)
①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可能不一致;②税率差异;③减免税使用;④偷漏税;⑤错征税款。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熟悉
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
①了解定义:边际税率=△税额÷△收入
平均税率=∑税额÷∑收入
②二者关系:比例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注意选择题)
累进税率下:多数情形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③二者比较的作用:表明税率累进程度和税负的变化。
3)零税率与负税率--了解
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
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六、减税免税--掌握
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
(1)按形式划分三类
1)税基式减免--使用最广泛
即: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区别:其一,……;其二,……
2)税率式减免--适于流转税(解决某个行业或产品)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
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另定减征税额等
(2)按地位划分三类
1)法定减免--各税种基本法规中规定的
2)临时减免(困难减免)
3)特定减免--大多是定期减免
(3)与减免税相对立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
1)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
2)税收加成:加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
七、纳税期限
1.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形式:
1)按期(如流转税)
2)按次(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
3)按年(但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八、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措施 条 件 内容
税收保全措施(1)行为条件。行为条件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时间条件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款的退还制度。税款的退还制度,是指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多缴的税款退回纳税人的制度。退还多缴的税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二是正常的税收征管的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
在退还税款的过程中,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先用应退还的税款和利息,抵顶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如果纳税人没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纳税人的要求,将应退的税款和利息,留抵下期应纳税款。
九、按税法效力分类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否则,不得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除非得到国务院的明确授权;其次,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第三,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2)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
(1)税务规章的旅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税务规章的解释
(3)税务规章的适用。税务规章的适用规则包括: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5)税务规章的监督
十、税务行政规范。
作为指导税收征管理实践活动的依据,纳税人也必须严格遵守。
十一、税收法律关系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
3.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十二、税收机关的职权(6个)。
十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变更原因)
十四、税收法律关系消灭原因(5个)
十五、国际税法的含义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过程中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
十六、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居民(公民)种类 一般判定标准 特殊判定标准
自然人居民身份三个:
(1)住所标准(永久性或习惯性住所);
(2)时间标准;
(3)意愿标准(1)以永久性住所为判定标准;
(2)以同个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为判定标准;
(3)以习惯性住所为判定标准;
(4)以国籍为判定标准;
(5)通过有关国家协商解决;
法人居民身份四个:管理中心标准。总机构标准。资本控制标准。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只能由有关国家之间协商解决
公民身份该人与本国是否有法律联结因素,即公民身份。目前实行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基本采用两个标准
自然人——国籍标准
法人——登记注册标准
十七、约束来源地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跨国劳务所得。
2.跨国营业所得。
3.跨国投资所得。
十八、国际重复征税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2.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具体有以下有一个方面的原因: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十九、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分国抵免限额(简化式)=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3.税收饶让
二十、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1.通过纳税主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2.不转移纳税主体的避税
3.通过纳税客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4.不转移纳税客体的避税
(二)国际避税地
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征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虽有规范税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
2.利用国际避税地的避税
(1)通过国际避税地常设机构避税
(2)通过国际避税地公司避税
(三)国际反避税
(四)转让定价税制
转让定价税制,其实质是一国政府为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策略从而侵犯本国税收权益所制定的、与规范关联方转让定价行为有关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等一系列特殊税收制度规定的总称。转让定价税制与所得税制密切相关,也可以看作是完整的所得税体系中一个特殊组成部分。
2.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目前各国普遍能够接受的方法有以下几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另外:注意国际税收协定,这是新增的非常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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