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2 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途径
(1)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土资源部从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协议方式出让。各种出让方式的具体界定是:
1)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该方式仅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适合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时,方可采用。即“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肯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2)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通常涉及私人参与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用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用地,目前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时,除使用协议方式外,也逐步开始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
(3).原有划拨土地上存量房地产土地使用权
对于原有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地产,如因企业改制或兼并收购等行为导致产权变更时,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情况下,该类土地使用权可采用协议方式获得,即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人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对原划拨国有土地资产进行处置,土地使用者获得相应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
(4)与当前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作
对于拥有资金但缺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商来说,通过土地转让、公司人股、并购或合伙等方式,与当前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合作,也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例题:
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是( )阶段的主要工作。
a投资机会选择与决策分析 b前期工作
c建设阶段 d租售阶段
答案:b
3.3.2 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并获得规划许可
3.3.2.1 土地出让过程中的规划管理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通常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位数量、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建筑界限、开发期限及具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限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其附图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其附图,是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附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持有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3.3.2.2 房地产开发前期的规划管理
房地产开发前期的规划管理主要体现在:开发项目的选址定点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批以及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方面。
(1)开发项目选址、定点审批阶段。开发商首先须持计委批准立项文件、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的函件、工程情况简要说明和选址要求、拟建方案、开发项目意向位置的1/2 000或l/500地形图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开发项目选址、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城市土地管理部门等发征询意见表。开发商请有关部门填好征询意见表后,持该征询意见表、征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及经城市土地管理部门盖章的征地协议、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下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开发商持城市计划部门批准征用土地的计划任务、市政府批准征用农田的文件(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时,需持城市土地管理部门的拆迁安置意见)、1/2 000或1/500的地形图、《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与函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规定了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
(3)规划设计条件审批阶段。开发商需持城市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开发商对拟建项目的说明、拟建方案示意图、地形图(单位建筑1/500,居住区1/2 000,其中一份画出用地范围)和设计单位提供的控制性规划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主要规定了征地面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控制高度和停车位个数等。
(4)设计方案审批阶段。开发商应自行委托有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机构完成不少于2个方案设计,然后持设计方案报审表、项目各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单位建筑l/500、居住区l/2 000,其中一份画出用地范围)、各层平立剖面图、街景立面图等(1/100或1/200)、方案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设计方案审批申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接此申请后协同其他有关单位审查该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出修改或调整意见。之后,开发商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再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通知书”。
(5)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开发商需持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年度施工任务批准文件、工程施工图纸、工程档案保证金证明、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要求取得的有关协议(如使用水、电、煤气、热力等的协议),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接此申请后,将负责主持召开市政配合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图会签等工作。最后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3.3 建设工程招标
3. 3.3.1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房地产开发商可依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进行公开招标时,开发商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海报、报刊、广播、电视等手段,在一定范围内,如全市、全国,大项目甚至可在全世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直接将招标公告寄给具有投标潜力的某些公司,以招揽具备相应条件而又愿意参加的一切承包商前来投标。
公开招标使开发商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开发商可以在众多的投标者之间选择报价合理、工期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同他签订承包合同,将工程委托他负责完成。这种公开竞争的方式会促使承包商努力提高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缩短工期并降低成本造价。
公开招标通常适用于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技术复杂的开发项目建设。此时开发商不易掌握其造价和控制工期,因而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中选择提供合理标价和较短工期的承包商作为承包单位。
按常规,开发商公开招标项目应授标给最低报价者,除非该最低报价者的标价是不合理的或根本无法实现的。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进行邀请招标时,由开发商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所信任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承包商发送招标通知书或招标邀请函,邀请其参加开发项目建设投标竞争的一种发包方式。邀请招标是非公开招标方式的一种。被邀请参加投标的承包商通常在3~10个之间。
开发商或其委托的招标人可以在自己熟悉的承包商之间进行选择,或者先公开发布通知,邀请承包商报名,经过资格预审后再选定邀请对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由于被邀请参加竞争的投标人有限,开发商不仅可以节省招标费用,而且可以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节省时间。但是这种招标方式限制了竞争范围,把许多可能的竞争者排除在外,这样也就缩小了开发商的选择余地。
邀请招标方式一般适用于那些工程性质比较特殊、要求有专门经验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只有少数承包商能够胜任的建设项目,或者是公开招标的结果未产生出中标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由于工期紧迫或保密的要求等原因而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
3.3.3.2 招标机构
当房地产开发商决定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建筑工程时,不管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都需要组织一个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过程中的决策活动与日常事务工作的处理。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时,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并与代理机构成立联合招标工作小组。整个招标过程的活动均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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