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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东) |
优先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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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和地位 |
普通股是股票市场上数量占绝对多数的主要股票品种,它是取得公司收入分配的部分所有权凭证,是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组成部分。 |
优先股是特别股的一种,股东的收益变得更稳定,风险更小,但同时也对股东的其他权利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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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体现 |
普通股票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之内。 |
其股票持有者享有比普通股持有者优先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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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分类依据和分类 |
1、以行使的目的不同,股东权利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2、按行使的方式不同,股东权利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3、按权利性质的不同,股东权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
①根据股息支付是否累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②根据是否参与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分配分为参加分配优先股和不参加分配优先股,参加分配优先股又可分为全部参加分配的优先股和部分参加分配的优先股;③根据能否转换成普通股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④根据优先股能否赎回分为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⑤根据股息率可否调整分为股息可调整的优先股和股息不可调整的优先股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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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权利 |
(1)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2)参加表决的权利。 (3)股票转让权。 (4)股息红利分配的要求权。(5)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6)对公司事务的质询权。 |
(1)分配股息的优先权。 (2)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 (3)有限的表决权。 (4)要求赎回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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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义务 |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2)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3)承受股本的非返还性义务。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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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 |
优先股股东享有包括优先领取固定的股息,优先获得企业破产清算时的补偿等,但优先股股东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能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但在涉及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则他们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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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东不可要求公司赎回其持有的普通股票。股东对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具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根据平等原则,一般情况下的表决权为一股一票制 |